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当提供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手续资料。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解除、终止、续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办理相关手续。但由于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失主要指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甲方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交通及通讯等费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1、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2、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当将是否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果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征得双方的同意,在本合同的基础上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甲方规章制度,办理工作交接。乙方保证主动移交,积极配合办理解除或者终止的相关手续。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员工培训协议中的服务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员工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