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有偷拿财物、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行为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符合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服务规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六)私自向顾客出售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饮料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擅自离职,应当承担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