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其中包含试用期1到3个月,试用期限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以及员工的工作表现而定,最短不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本岗位职位说明书要求的 标准。
第七条 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经营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合理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其工作责任、标准。如果乙方不同意安排和调整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同乙方默认,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新安排的岗位和标准工作。
第八条 如果乙方达不到甲方工作要求的,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并相应调整乙方的工资。经培训考核后乙方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解除与乙方的合约。
四、工作时间
第十条 甲方施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工作具体作息时间按甲方指定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及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调整变动工作时间,包括变更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间,在照顾员工有合理的休息时间的情况下,日工作时间可做不连贯的变更。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指每月 日到下月的 日),月工资为 元,工资包含: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技术工资、超时补贴、竟业工资等。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
第十二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因工作任务变动致使乙方待岗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不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当提供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手续资料。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解除、终止、续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