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期限为: 年/月/日;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限届满,若乙方因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要求继续租赁时,甲方予以同意并延长租赁期限。
3、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将租赁物交付乙方,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应达到或满足的要求或标准为:
4、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乙方将租赁物交还甲方,交还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1)乙方于土地上改造增加的添附物,若乙方不再需要时,则无偿归甲方所有。
(2)甲方要求乙方恢复基本的原状(合理使用后的自然损耗不在此列)。
(3)向乙方收取恢复基本的原状所需的费用。
(4)乙方于土地上改造增加的添附物由乙方折价给甲方。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1、租赁土地每(年/半年/季/月/日)租金rmb 元(大写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租金支付时间:
3、支付方式:
第四条 费用及税金
1、于租赁期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须由甲方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与土地有关的税项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租赁土地使用所产生的水、电、气等有关费用及租金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承诺对租赁物拥有合法租赁权。保证不因任何第三方对所租土地主张权利而影响乙方的正常使用。
(2)依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按时向乙方交付租赁物。
(3)负责办理租赁土地所需有关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负责支付由本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各项政府税收。
(5)负责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协调乙方与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
2、乙方义务:
(1)在租赁期限内按照双方约定的要求使用租赁物。
(2)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
(3)在租赁期限届满 日内,将租赁物交还甲方。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物予以转让或抵押等行为。
(2)乙方逾期 日未支付租金,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乙方租赁物。
(2)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乙方租赁物。
(3)第三方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4)非因乙方原因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损(毁)坏,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乙方租赁物,应向乙方支付租金总额的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