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应尽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在法律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4、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5、乙方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6、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委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9、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只为甲方法人提供法律服务,无义务为甲方的员工提供法律服务。
10、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
第五条 顾问费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为每年¥_________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50%法律顾问费用,其余法律顾问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支付。
甲方如果委托乙方办理专案代理事务或专项顾问事务,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在收费时应予以优惠。
第六条 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本县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的;
2、因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3、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法律服务执业规范的;
2、甲方故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任何一方违反此款规定,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法律顾问费用的_____%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