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商品进货、销售、盘点事项的执行:依本合同第十条及相关条例的规定;
5、提供销售的商品成本;
6、商店经营管理事项的执行,含人力资源运作、促销、广告、财务管理,遵照本合同相关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经营管理
一、有关乙方经营的一切规划、管理、营销、广告等事项甲方全权负责,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有权确定营业分店的名称。
二、乙方开业后,应按甲方所订立的价格作为
收费标准(经甲方核准者不在此限),并配合甲方的季节性促销运作。
三、乙方必须依照甲方所订立的门店作业与后场调理标准处理业务。
四、双方同意不因本合同的签订或执行而解释成一方为他方的代理人或合伙人。乙方应自负其营业盈亏的责任。
五、乙方于开业前,应按甲方的规定,参加为期一周的职前训练,由甲方安排课程。开业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参加其店长研习会议一次,如有违者,每次应交付人民币元作为惩罚性违约金,于每月结算时一并付清。
六、乙方门店作业必须依照甲方所订立作业标准来处理,如有违得每项每次应交付甲方人民币元作为惩罚性违约金,于每月结算时一并付清。
七、订货与退货处理
1、乙方订购货品时,应在订货单将上所需商品、规格、数量与预定出货日等填妥,传真给甲方,甲方营业单位应斟酌实际情形配合出货。
2、货品寄发后,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拒收或退回。
3、已由乙方公司盖章或由负责人盖章签字的送货单,作为甲方日后收款的凭据。
4、退货时必须以传真通知总公司由配送单位统筹安排处理。
第十一条权利转让
一、合同期间如因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无法经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指定或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人除须至总公司接受为期壹周的职前训练外,双方必须重新订立合同。
二、乙方不得私下转移经营权给第三者,如擅自转移,甲方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可不经乙方同意而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二条费用支付
一、经营该门店所需的房租、门店人员薪资、退休金、年终奖金、税金、水电费、管理费用、门店用口及消耗品、商品成本、运费、商誉月费和其他设备的维修费用、门店一切营销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二、单店的开业、个别促销费用由乙方付。
三、公司连锁整体促销费用由甲方负担,但乙方的要求超过甲方的配额时,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十三条合计结算
一、乙方应于每月月底结算往来账,乙方凭往来账单,于每月十五日前将该金额支付甲方。
二、双方如逾期支付前述结算金予对方时,任一方应按该期金额加计月息百分之二十给另一方,作为违约金。
第十四条危险负担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天灾、地震、人祸及政府法令变更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所产生的事故,其因此所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担。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的责任造成合同事项无法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不及时结算金额及其他产生的应该付的款项,不执行合同中的规定,不提供收支明细表)经他方定期15日的期间催告仍未善或补正时,他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二、因前项情形而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未违约的一方有权请求本合同事项的一切利益归属自己。如仍有损害,可以提出赔偿。
三、乙方如拖欠款项(或违约金),甲方可以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且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十六条遵守国家法令、法规
一、乙方须取得执照并经甲方授权,方可以经营甲方所指定的店,并须遵守国家一切法令、法规;
二、乙方如因漏税而被查获,造成连锁经营困难及名誉影响时,乙方除应依第十五条约定负违约责任外,并应无条件地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七条同行竞争的禁止及保密的义务
一、乙方及乙方受雇人及直系亲属、非直系亲属在本全同期间内,或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终止、解除后三年内,不得在该商圈内投资、参与、教导、受雇赍事或合伙经营类似的商店,如有违反,乙方须将其(含投资人)所得的利益,交付或归甲方所有,甲方并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元整。
二、乙方或乙方投资人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否则甲方除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
元整,还可根据所受的损害程度再要求乙方作出赔偿,乙方不得有异议。
三、本条的规定,于本合同关系结束后三年内仍具拘束乙方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