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非代理关系
一、除本合同规定外,乙方或乙方受雇人不得以甲方代理人,甲方代表的名义或甲方的援权人、受雇人的身份对外发生任何法律行为,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雇用职员或对外承担、承诺债务或提供担保等事宜。
二、乙方或乙方的`受雇人对外的一切法律行为,除按照合同规定、运作或经甲方另以书面同意或授权外,都属乙方的独立作为,乙方应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就本合同的履行及各项义务的遵守,乙方的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如有故意或过失,均视为乙方的行为。
四、如若属于乙方或乙方受雇人的故意或过失,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者,乙方须自行负担其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如因此损害甲方的任何利益,乙方须对甲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移交及结束处理
本合同期满或经甲方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立即:
1、无条件将该店所属乙方授权的标的物交还甲方,包括属甲方的生财设备、器具、商品、有关文件及手册、规章及其他企业识别系统等,不得迟延。
2、乙方须负担停业处理过程中实际所发生费用,并以现金支付甲方。
3、结算后甲乙双方汇寄付清应付款项
4、自解约当月最后一天起30天内,甲方须交付乙方往来明细表。
5、在交付报表给乙方时,乙方应付甲方的款项须一次以现金付清给甲方。
二、本条的约定,虽双方合同关系结束,仍具有拘束双方的效力,不因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受影响。
第二十条重大违约事由
一、乙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违约: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经营或擅售甲方未核准的商品或提供服务者。
2、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私自增设分店、店内设备或违反竞业限制者。
3、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擅自将该店的服务技术、商品、设备移往他处营业或使用者。
4、乙方有损甲方形象、商誉者。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或未依规定营业时间营业者。
6、乙方未依本公司规定使用公司的企业识别系统、制作物等。
7、乙方的会计记录不实或妨碍甲方的盘点、财务监查、稽核或怠于依约给付债务、交付文件、财务记录者。
8、乙方依法进行重整,清算,依破产法和解、宣告破产,受强制执行或其他任何司法上、行政上的处分,停止营业;买方的负责人隐匿、逃逸或买方所签或背书、承兑、保证的票据等发生停止支付者。
9、乙方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名义与第三人订约,或从事私人行为致甲方权益受损者。
二、乙方如有上述重
大违约事由之一,甲方可以不通知乙方,立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其他违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经甲方认为重大违约经甲方通告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
四、乙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解约前及按本合同第十九条及本合同其他规定属乙方所应负义务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通知条款
一、一方向他方通知时,依下列规定的地址及负责人通知:
甲方:
乙方:以该店为通知地址。
负责人:
二、如一方向他方送达书面通知,而他方拒收者,视为已送达(以递送收据为凭)。
第二十二条连带保证人
乙方连带保证人承认上述所有条款的法律效力,并愿担负所有乙方违约时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意管辖
甲乙双方均同意如本合同涉讼时,以甲方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乙方: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