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合伙期限:
1、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1月1日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z(姓名)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叁万陆仟肆佰元整,拥有股份52股,每股股金(柒佰元)整。
2、合伙人z(姓名)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叁万叁仟陆佰元整。拥有股份48股,每股股金(柒佰元)整。
3、总股数(100)股,每股股金(柒佰元)整现金。
4、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xx年11月1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时,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5、合伙人出资共计人民币柒万元整。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股份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按合伙人拥有股份财产比例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投股比例补交个人财产并按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转让。
1、入伙:
1.1、需承认本合同。
1.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1.4、为了扩大经营规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按投股比例,各合伙人可以增加合伙出资。
1.5、新合伙人入伙时出资股金按当时企业盈利股金金额计算,未有盈利则按当时(即开始入伙所规定股金额计算)。
1.6、新合伙人入伙时应依法订立书面协议,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1.1、需有正当理由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退伙。
1.2、不得在合伙企业不利时退伙。
1.3、退伙需提前叁个月告知全体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1.5、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应进行赔偿,一般按本合伙人所投入股份总金额的10%-20%计算赔偿。
1.6、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1.7、因业务扩展,资金周转不灵或需弥补亏损时,因合伙人单方面原因不能
够及时缴付相应比例股金作为公共财产,而导致公司破产或退伙造成损失,此合伙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金一般为本合伙人所投入股份总金额的10%-20%计算赔偿。
1.8、合伙人没有按合约规定,没有按时缴纳股金时,另一方可要求解除合约,
并让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1.9、其它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时,经半数以上股东人数同意
可解除合同,并让违反协议规定的股东赔偿相应的损失。
3、出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职责权利。
1、z z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1.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1.3、出售合伙产品(货物),购进常进货物。
1.4、共同清算合伙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