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北京店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其原则,就乙方加盟甲方北京店华联超市,并授权乙方为华联超市合作商。
第一条 合同项目及原则
1、乙方申请加盟甲方并作为甲方北京店华联超市品牌营销经营网点合作商。
2、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取长补短,发挥资源渠道优势及共创双赢,强强联合,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原则共同发展。
第二条 加盟费
乙方为了获得加盟身份和加入北京店华联超市品牌营销经营权利,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壹万元人民币的加盟保证金,单店加盟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2000元加盟费/年,以后乙方每增加一家加盟店,加盟费每增加一店增加加盟费1000元/年,此费用在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条 乙方加盟甲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乙方必须是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运作能力的商业经营主体。有开展加盟营销北京店华联超市品牌的资金能力。
2、乙方的一切活动在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进行。
3、乙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 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在乙方操作经营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时候,有随时取消加盟授权并追究责任的权力。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销售经营,违背加盟基本原则和协议约定的跨区域营销北京店华联超市品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乙方不能按时按约交纳加盟费或蓄意破坏北京店华联超市品牌形象;
乙方营业过程中出现欺诈、质量瑕疵,以假充真状况造成甲方品牌形象受损,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的名誉损失费等的法律权利。
2、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培训推广建议,保护有序市场。为严格规范统一,乙方加盟后,各加盟店铺对外宣传推广应统一名称冠以“北京店华联超市××加盟店”。统一店面设计(标致、名称)和店内形象设计。费用乙方承担。
3、乙方加盟甲方后,乙方享有以下优惠权利。
北京店汝南县特定辖区,甲方不可再次授权第三方为其加盟商。
根据加盟合作方书面申请享有市场信息和销售业务指导。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享受甲方同意市场推介,宣传信息。经营铺面统一模式装饰及业务推荐与指导、技术咨询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保证应正当使用甲方的企业形象、品牌、服务、独立开展业务。乙方的经营方针可自行制定,但须不与甲方所指定的总体方针相抵触。乙方在开展相关宣传过程中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欺诈或非法手段来进行,与此相关的有关责任及政府职能部门对其的经济处罚由乙方负责。
2、乙方作为甲方的加盟机构在河南省北京店市 (区县)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乙方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使用自己的业务发展方式,自行经营。乙方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所聘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过程中出现伤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与甲方来往中所获得的一切信息,无论此种信息的形式和目的为何,均视为秘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5、乙方有权正常退出加盟体系,乙方在退盟时可事先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加盟费方予退还。
6、乙方在合同期满不准备续约的情况下,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第六条 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期满即终止。如双方同意可再行协商并续签协议,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如需提前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并给予对方合理的经济补偿。擅自终止协议即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违约金为全额加盟保证金)。
第七条 争议解决及其他约定
1、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发生诉讼纠纷应在合同签订地法院解决。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方式确定。
3、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或盖章即时生效,两份合同(包括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