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股份占比分配。
3.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另一方产生的事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技术分享给竞争合作方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方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第十一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3.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双方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签章)
时间:___年__月__日
时间:____年_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