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避免财务账目杂乱、混淆,每月日至日为第一次进货日,每月日至日为第二次进货日,每月共二次。除节假日需例行补充货源外,其他非进货时间不得补货。
3.费用支出需由三方经过一定程序均同意后,方可支出,财务负责人需及时做好相关记录。进货当天需及时将入库单填写完成,并三方互相确认。
4.每月日至日为店内货品盘点时间,盘点工作由进货人与当天值班人共同完成,经双方确认无误后交予董事会。
5.每月日至日进行财务核算,经三方确认后于每月日发放上月工资。
6.如遇亏损,工资发放额度则按最近盈利月的分配比例发放,随即召开董事会。
7.在保证运营费用(其中包括房屋维修、装修、租金、水电、物业等)满足的情况下,其余作为可使用流动资金。
8.三方应对商品买入价、卖出价、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分配盈余等一切费用知悉,每月进行财务汇报,做到资金透明、相互监督。
第十七条:三方须对该项目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伙期间三方的出
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十八条:如遇债务偿还问题,三方应共同承担,直至债务清除。应
做努力到期限内偿还债务。
第十九条:非三方一致认可的财产或债务,不得作为固定资金(不动产)、流动资金、分配盈余进入项目。
第二十条:非三方一致认可的财产或债务,其他一方或两方无需对另两方或一方的财产或债务负责。
第二十一条:合伙,需承认本协议,需经三方同意合作,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退伙,依据本协议,按照本协议前言所述原则,由三方共同协商赔偿事宜做好财产、债务分割并签订退伙协议。
1.退伙协议在退伙时由三方共同协商退伙协议内容。
2.退伙后,则不可参与任何有关经营、管理、运作、分配盈余、季度分红、年度分红、股权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转让,允许三方中的任何一方或两方转让自己的出资。
1.转让部分出资,则经三方协商调整分配盈余、季度分红、年度分红等事项。
2.转让全部出资,则表示退伙。
3.转让全部出资者自转让全部出资之日起30日内经三方协商一致后结算其全部所得,并签署退伙协议。
4.转让全部出资后的余下二方需重新签订《合伙投资经营协议书》, 并协商协议书内容。
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
1.未经三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或两方不得私自决定该项目经营、管理、运作等重要事项。
2.未经三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或两方不得私自以合伙名义其他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则归三方所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由其赔偿,其他一方或两方不受影响。
3.如合伙人中的任何一方或两方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且视为退伙。
第七条:协议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2.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3.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4.合伙终止则协议终止,三方不再因该项目而产生任何事项。
5.经三方协商一致合伙终止,则协议终止。
6.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公证人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比例分配财产。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 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 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调解。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需经三方协商无异议后签定。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自签定后,至少留有其中任何一份(包括公正方), 均存在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