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在租赁机械发生毁损和灭失时,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8.2.1将租赁机械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8.2.2更换与租赁机械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8.2.3当租赁机械毁损功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承租方应按合同附件之规定的损失赔偿金额,赔偿出租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承租方延迟支付设备进场费或者延迟预付机械租费时,出租方设备将延迟进场功停机。
9.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
9.3承租方如不按期支付租费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出租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9.3.1要求承租方及时付清租费和其他费用,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9.3.2.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设备,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租赁合同附件,租赁机械发运及到达签认收据,双方签认的机械租赁费。及双方通过协商做出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
出租方(盖章)_______承租方(盖章)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