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事务执行
1.投资人委托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红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2)更换事务执行人;
7.禁止任何投资人私自以投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投资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方可执行;
3.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4.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5.退出的投资者,以后将不能参加以后任何的共同投资。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如紧急情况,全体投资人同意,在共同投资盈利时,按原出资额实际退还,共同投资亏损时(或已投入但没效益时)按现有实际资本价值的比例退还。
4.财产为全体成员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全体投资成员一致通过,不得处分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资产被委托人自愿提供其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投资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则原出资金额将不退还。
第八条投资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投资因以下事由得终止:全体投资人同意终止投资关系。
2.投资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比例分配财产。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签字人: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