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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协议书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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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合伙企业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合伙企业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合伙企业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合伙企业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三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三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乙、丙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乙、丙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合伙企业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三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其他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____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股份合作协议书篇9

甲方: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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