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投资额、方式、期限
1、各合伙人都以现金方式投资,各合伙人的投资款于年月日以前交齐,由所有合伙人推举一人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2、本合伙人投资共计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小写为¥300000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投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投资仍为个人所有,投资款合伙人自行约定时间予以返还。
第四条:盈余、工资分配和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日常一切费用后所得收入为合伙创收盈
余,年底由合伙人共同协商统一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初期和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
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投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五条:入伙、退伙,投资的转让
(1)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退伙:
1、需所有合伙人认同的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1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投资初期的投资金充公,不予退还。
(3)投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投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并且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七条:禁止行为
1、禁止合伙人自己或以合伙人名义参与或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经证实后,确有此事,将报告或扭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处置,责任由个人承担,与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无关,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2、在进行业务活动期间,禁止合伙人之间的私人恩怨,如因私人恩怨造成损失者,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3、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4、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5、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6、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期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应邀请中间人和公证员清算并给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