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协议之订⽴、效⼒、解释、终⽌及争议之解决均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5、甲、⼄双⽅应配合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续,并办理相应的⼯商变更登记⼿续。
6、本协议正本式份,甲⼄双⽅各执份,公司存档份,⼯商登记机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甲⽅(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期: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2
转让⽅(甲⽅):
受让⽅(⼄⽅):
甲、⼄双⽅在⾃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甲⽅将持有公司的股份与⼄⽅就股份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1、甲⽅同意将持有公司%的股份共元出资额,以万元转让给⼄⽅,⼄⽅同意按此价格及⾦额购买上述股份。
2、⼄⽅同意在本合同订⽴⽇内以现⾦形式⼀次性⽀付甲⽅所转让的股份。
3、甲⽅应承担股权权利⽆瑕疵的保证义务,甲⽅保证所转让给⼄⽅的股份是甲⽅在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承担。
4、甲⽅转让其股份后,其在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转由⼄⽅享有与承担。
5、⼄⽅承认公司章程及本合同规定,保证按章程规定履⾏义务和责任。
6、甲、⼄双⽅之间的股份转让合同,经公司股东会股东过半数股东表决通过后,甲⽅应当积极配合⼄⽅完成股东名册变更及⼯商⾏政管理机关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续。
7、因股份转让所产⽣的全部费⽤(包括但不限于:⼿续费、税费等)由承担。
8、因履⾏本合同发⽣争议,双⽅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均可申请仲裁或向⼈民法院起诉。
9、本合同经公司股东会过半数股东同意并由各⽅签字后⽣效。
10、公司股东会关于甲、⼄双⽅股份转让的决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的内容。
11、本合同⼀式四份,甲、⼄双⽅各执⼀份,报⼯商⾏政管理机关⼀份,公司存⼀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
甲⽅:
⼄⽅:
年⽉⽇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3
转让⽅:(以下简称甲⽅)
受让⽅:(以下简称⼄⽅)
乐平市⽅圆绿化苗⽊专业合作社公司(以下简称合作社),于年11⽉23⽇成⽴,由甲⽅与另外四个股东合资经营,注册资⾦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甲⽅愿将其占合营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股东的同意,现甲⼄双⽅协商,就转让股权⼀事,达成协议如下:
⼀、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式
1、甲⽅占有公司80%的股权。现甲⽅将其占公司80%的股权以⼈民币壹佰贰拾万元转让给⼄⽅。
2、⼄⽅应于本协议⽣效之⽇后⽀付甲⽅⼈民币贰拾万元作为预付款,甲⽅在收到预付款后开始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续,相关⼿续应在⼀个⽉内完成,否则⼄⽅有权要求甲⽅退回⼄⽅⽀付的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总⾦额2%的违约⾦,待甲⽅完成相关的股权转让⼿续后⼄⽅再⽀付甲⽅⼈民币叁拾万元,剩余的货币和⾦额以银⾏转帐⽅式在后两年分两次付清给甲⽅。
⼆、甲⽅保证对其拟转让给⼄⽅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追索,否则应由甲⽅承担由此引起的⼀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本协议⽣效后,⼄⽅按股份⽐例分享合作社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不含转让前该股份应享有和分担合作社的债权债务)。
四、纠纷的解决:凡因履⾏本协议所发⽣的争议,甲⼄双⽅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赣州市中级⼈民法院起诉。
五、有关费⽤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的与转让有关的费⽤(如公证、审计、⼯商变更登记等),由合作社承担。
六、⽣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双⽅签订后⽣效,双⽅应于三⼗天内到⼯商⾏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续。
⼋、本协议签订之前,双⽅协商的任何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协商解决,双⽅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
九、本协议⼀式陆份,甲⼄双⽅各执壹份,合营公司留存壹份,其余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