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章):
⼄⽅(公章):
年⽉⽇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4
股权出让⽅(甲⽅):
住所地:
⾝份证号码:
股权受让⽅(⼄⽅):
住所地:
⾝份证号码:
在合同签订⽇,临淄维恩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民币120万元,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经甲、⼄双⽅友好协商,甲⽅决定将其持有⽬标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给⼄⽅,据此双⽅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第⼀条释义
除⾮合同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和语句在本合同及各附件中具有以下的含义:
1、“转让”或“该转让”指本合同第⼆条所述甲、⼄双⽅就甲⽅在⽬标公司的股权所进⾏的转让;
2、“被转让股权”指依据本合同,甲⽅向⼄⽅转让的⽬标公司的所有股份及依该股份享有的权益;
3、“转让成交⽇”指依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双⽅将转让的有关事宜登记相关部门备案并办理完毕转交登记⼿续之⽇。
第⼆条股权转让
1、甲⽅依据本合同,将其持有的⽬标公司的所有股份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并转让给⼄⽅。
2、⼄⽅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权交付
本合同签订后,甲、⼄双⽅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标公司将⼄⽅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登记备案,并办理完毕转让登记⼿续;甲⽅应当在签订本合同10个⼯作⽇内,协助⼄⽅办理完转让登记变更⼿续。
第四条价款及⽀付⽅式
1、甲⽅同意以⼈民币万元的价格,向⼄⽅转让⽬标公司的所有股份。
2、⽀付⽅式:
⼄⽅在签订本协议后3⽇内,向甲⽅⽀付股权转让款⼈民币万元;⼄⽅在签订本协议后⽆其他异议,于年
⽉⽇前向甲⽅⽀付股权转让款⼈民币万元;剩余款⼈民币万元于年⽉⽇前付清,逾期未还清款项按银⾏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付利息。
第五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甲⽅特此向⼄⽅做出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已合法成为⽬标公司的股东,全权和合法拥有本合同项下⽬标公司的股份,并具备相关的有效法律⽂件;
2、甲⽅承诺签订本协议之前未以⽬标公司名义同第三⽅签订任何与⽬标公司权益有关的书⾯⽂件。
3、甲⽅承诺签订本协议之前⽬标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章、法⼈章、银⾏⽀票等物品⼀直由甲⽅保管,从未交付于⼄⽅保管使⽤,不会导致签订本协议后出现因之前甲⽅对上述物品保管不当或使⽤不当造成⼄⽅不知情的⽂件。
4、甲⽅承诺签订本协议时将⽬标公司的相关⽂件全部交付于⼄⽅,未私⾃留存或交付第三⽅留存⽬标公司盖章或签字的发票、⽀票、收据、空⽩纸张、协议合同、相关⽂件等,否则视为甲⽅违约。
5、甲⽅承诺未以被转让股份为其⾃⾝债务或第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6、甲⽅履⾏本合同的⾏为,不会导致任何违反其与他⼈签署的合同、单⽅承诺、保证等;
7、甲⽅承认⼄⽅系以甲⽅的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为前提条件,同意与甲⽅签订本合同;
8、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将持续、全⾯有效。
第六条过渡期条款
1、为使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作尽快完成,双⽅应共同负责本次股权转让⼯作,尽快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相关⼈员(部门)的同意,并办理股权转让有关⼿续。
2、转让⽅在过渡期间应妥善经营管理⽬标公司,维护⽬标公司⽣产经营、资产、⼈员等情况的稳定,最⼤限度地维护该公司的各项利益,并诚信履⾏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3、受让⽅在过渡期间有权对⽬标公司做进⼀步调查,有权制⽌转让⽅有损⽬标公司利益的⾏为,受让⽅应诚信履⾏本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