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的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保健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供必要的劳动场所和设备;
(二)发放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三)对女职工和特殊职工按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根据行业特点,由甲乙双方协商具体的工作日和休息日。在国家法定节日期间,甲方应按规定安排乙方休假或调休。
六、 劳动报酬
第十条 乙方应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工作,努力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甲方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工资 元/月。
(二)职务工资 元/月。
(三)午餐补贴 元/月。
(四)交通费补贴 元/月。
(五)全勤奖元/月。
(六)社保 元/月。
(七)提成或奖金(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不得无故克扣、拖欠乙方工资,否则甲方除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外,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10%的经济补偿金。甲方因工作需要须乙方在特定节假日加班或值班的,应按照国家标准发放乙方加班费或值班费。
七、 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培训费由甲方单方或协商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乙方从事普通工种的,上岗前须经过教育和培训,从事特种行业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行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若甲方出资培训,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当按照未满合同的服务年限,在离开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补偿培训费。
八、 处分与奖励
第十五条 乙方在劳动工作过程中,提出对甲方发展有利的合理化建议,甲方可给予乙方表扬或经济奖励。
第十六条 乙方若在工作中一贯表现积极、屡创佳绩,甲方应给予乙方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 甲方可以随时口头或书面提出对乙方工作失误的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 乙方在工作中若出现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公司机密和客户资料给甲方造成了利益损害,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或解除合同的各种处罚,并由乙方承担对甲方利益造成的全部损失。
九、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九条 由公司到相关部门办理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职工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十、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双方订立的劳动用工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将自动解除、终止。 在合同届满三十日前续签用工合同的,按新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三)泄露甲方机密资料,造成了甲方重大损失;
(四)因自身原因被劳动教育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六)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不按劳动合同确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工作;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届满,或依法终止时,本合同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