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应属甲方经营的业务转让给他方或乙方自行经营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若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书面通知以送达甲方 相关部门及人员手中为准;
第三十条 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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