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定义
1、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术语,除非另有所指,具有以下含义:
1)一方:指甲方或乙方。
2)双方:指甲方和乙方的统称。
3)本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统称。
4)租赁物业:指范围内全部建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包括专用区域和地面停车场,具体位置和范围见附件2所示的(红)色部分。
5)租赁建筑物面积:指附件2所示的(蓝)色部分。详见本合同约定。
6)专用区域:指甲方按本合同第条规定提供给乙方每日二十四小时专用的区域,其位置如附件2所示(红)色部分。
7)公共区域:指该用地内租赁物业以外的停车场、绿地、市政通道等区域。
8)停车场:指本合同第条规定的该用地内由甲方建设并提供使用的停车场,包括乙方指定的停车场范围内的停车位。
9)物业公司:指甲方依法组建或委托或聘请的负责租赁物业及其所在区域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
10)交付标准:指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业的全部标准和要求。
11)交付日:指甲方向乙方交付经乙方确认满足交付标准的租赁物业的日期。
12)移交书:指甲方将租赁物业交付给乙方时,按本合同规定双方共同签署的移交确认文件。
13)后期装修:指交场日后乙方对租赁物业的装修。
14)计租日:指开始计算租金的日期。
15)租金:指乙方根据本合同承租租赁物业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租金已包括专用区域和的使用费。
16)租赁保证金:指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确定的金额的履约担保。
17)月:指日历月。
18)日:除非本合同明确为工作日外,指日历日。
第二条租赁物业状况
1、租赁物业位置,建筑结构为,建筑面积为,计租面积为同建筑面积。
2、厂房内属于甲方的设施、设备、装修、装置及物品,经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后开具清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有效附件(附件3),租赁期间,该附件所列物品(以下称附属设施)与厂房一并出租给乙方使用。3、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委派专业人员对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进行现场查验,对于涉及的专业技术等问题已进行详尽了解,双方均确认租赁物业以现状为准进行出租。
第三条租赁物业用途
1、乙方承租的厂房用途为: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用途。
2、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将租赁物业作为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注册或营业地点使用。
3、在租赁期间,乙方按照上述用途使用厂房,甲方不予干预。乙方在使用厂房期间,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包含各合同附件)及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租赁期限
1、物业租赁期限共计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除双方另有约定,租赁开始日即为计租日。
2、如乙方在租期届满后续租,需在本租期结束前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如在本合同期满前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或双方不能就新的租赁合同达成一致,则本合同到期时将自行终止。
3、本合同租期届满,甲方继续出租该厂房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无优先承租权。
4、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应做好腾还租赁物业的准备,并保证将在租赁期满时将租赁物业移交甲方。
第五条租金及支付
1、租金标准为:
元/平方米计租面积/日。
2、上述租金标准,还包含所租赁厂房占用的相应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费用、土地使用费,以及本合同附件3附属设施使用费用。
3、上述租金不包括乙方在租赁物业期间发生的水电通讯等各种能源通讯费用及物业费。
4、支付方式:
租金按每支付一次,乙方以方式支付租金,具体支付时间为: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当期租金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当月租金的正式发票。
5、前款规定的租金支付日和提供发票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日期相应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