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损坏承包经营的房屋档口,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或赔偿的:
(4)利用承包经营的房屋档口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运以及无营业执照经营的;
(5)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的损害的;
(6)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的。
(7)经营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及损害甲方利益、形象、信誉、品牌的。
4、承包期满,如乙方欲续租,应当在承包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承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5、承包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甲方不承 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九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承包经营房屋档口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乙方应于承包期满当天,将承包房屋档口及属于甲方的附属设备、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5%的违约金。
2、如房东在承包期间收回门面,将退还乙方所剩的租金与全部押金。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1、承包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 房屋铺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承包承包金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该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的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所承包的房屋档口转租、转借或以任何形式转租、转借所承包的房屋档口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该房屋档口结构或损坏该房屋档口的:
(3)损坏承包房屋档口,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或赔偿的;
(4)改变本合同规定、存放危险物品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以及无营业执照经营的;
(5)因乙方无证经营造成甲方被工间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
(6)不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的。
(7)经营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及损害甲方利益、形象、信誉、品牌的;
2、承包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在承包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该年度租金5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承包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给甲方。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壹日应按原日承包的叁倍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承的房屋档口,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订立的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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