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上述第十四条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除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应提前20日通知甲方。乙方在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开岗位。
第十八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当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办理完工作交接、结清各项费用的手续。甲方应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
第十九条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在甲方所在地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合同期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得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泄露甲方的经营、管理、技术等商业秘密。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保留索赔权利。
九、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规章制度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通读上述规章制度并理解其内容,知晓应该遵守的劳动纪律。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乙方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
乙方经试用期考核后达到甲方岗位要求的,甲方将正式录用,转正工资为元,明细如下: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文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档。
第二十七条附则:在甲方允许乙方发生的违反第十三条之第6条的情况下,公司不做任何处罚。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