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卸船备要通知书(NOR)
船舶到达卸货范围内后无论进港与否,无论靠泊与否、无论清关与否、无论检验与否, 任何时间可以递交NOR,包括节假目。如果没有通过国联检而提交,则提交无效,船 方必须存完全具各卸货条件后再重新提交。
10.5.2卸船时问:卸货率为每PWWD(良好天气工作日)/SSHINC:(包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买方保证卸率为10000吨,因其它任何原凶引起的时间损失都应作为卸货时间,但以下损失除外。
10.5.2.1不可抗力损失的间。
10.5.2.2从锚地移往泊位时间。
10.5.3 船舶滞期后的所有损失时间应作为滞期时间连续计算.
10.5.4卸船时问从递交NOR后12个小时开始计算,除非提前使用则实际使用时间算作卸船时间。
10.5.5由于船方原因和责任而使卸货作业中断,此时间不作卸货时间计入。
10.5.6滞期费: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未能将货卸完,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滞期费,滞期费按允许卸船时间终止后全部损失时间计算。
10.5.7速谴费: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问内提前将货卸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速谴费,速谴费按允许卸船时问终止前全部节省时问计算。
10.5.8 滞期/速谴费率:滞期/速谴费率按照相应的租船合同中规定的滞期/速谴费率执行,在结算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复印件进行费率确定。
11. 履约权利与义务:
11.1 卖方负责煤船靠岸的海关、商检于续,收货人提供协助。
11.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的修改意见,对此买卖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出面文件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得视为成立。
11.3 卖方在船舶到达卸港前要向买方提供货物的产地证明,货物提单以及装港质量报告。
12. 结算及付款期限:
12.1 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买方开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180天内付款的延期信用证样本,信用证有效期限为180天,金额为 万元。经卖方银行认可后,卖方现汇人民币 万元履约保证金到买方的银行换取信用证正本。货物如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到港期限内到港,即视卖方没有按合同履约。
12.2 卸港煤炭的验收完毕后,卖方按质检机构(CIQ)水尺计量单,质量检验结果化验单 向买方结算。
12.3卖方将提单正本提供给买方后,卖方需按结算价格(一票含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12.4银行的议付单据如下:
1)由卸货港CIQ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
2)由卸货港CIQ出具的数量检验证书。
3)对应货物的全额增值税发票。
4)由收货人出具的收货凭证。
5)双方结算清单凭证。
13.不可抗力:
13.1 发生小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买方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笑证明。
13.2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违约责任及索赔:
14.1 因买方原因不能接收“第2.1条”规定的数量,买方应按少接货部分煤炭造成卖方损 失,支付给卖方违约金。
14.2因卖方原因不能供应“2.1条和3条”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卖方应按少供货部分煤炭造成买方的损失,支付给买方违约金。
14.3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按本合同有关扣价条款执行。
14.4买方不能按合同付款期付款,其延长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卖方 支付违约金。
14.5如卖方没有按合同履约,那么所开给买方现汇( 万元)作为违约金罚款。 15 争议解决:
15.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照银行规 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台则按照逾期付款处理。
15.2 买卖双方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由签定合同地点的法院管辖解决。
15.3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5.4 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司项下的义务。
16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生效。本合同传真件、电了扫描件与原 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