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新郎)(新娘)
电话:电话:
婚礼服务合同5
甲方 委托服务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受托服务单位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甲方婚庆服务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事项的总价款
约定事项的价款总计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二条 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生效后,由甲方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50 %交付定金 元;
(二)当乙方完成约定服务事项时,由甲方支付余款 元;
第三条 甲方义务
(一) 按时足额支付各约定事项的价款;
(二) 按约定时间与方式,有效配合乙方完成各项约定与内容;
(三) 如遇变更婚礼庆典时间,需提前 日告知乙方,并应取得乙方的同意;
第四条 乙方义务
(一) 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内容,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及要求,安全、有效、按时地完成约定事项;
(二) 及时向甲方出具服务单据或商业服务发票。
第五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合同,应按本合同总服务价款的 10 %即人民币 元向他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所直接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但该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损失。
化妆服务约定
根据甲、乙双方所签合同,现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化妆服务,具体约定如下:
一、乙方化妆服务成员为: 级新娘化妆师:
二、乙方提供的化妆服务项目(请在选定方式前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全程:第一套服装造型化妆至最后一套服装造型化妆结束;共 个造型 妆面。
其他
三、甲方应主动向乙方如实告知化妆服务对象有无皮肤过敏,乙方应免费提供试妆,并测试化妆服务对象对乙方所提供的化妆品有无过敏反应。
四、双方确定化妆服务人选及使用的化妆品后不得随意更换。当遇到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原定化妆服务者无法到达时,乙方应安排能够提供等值服务的化妆服务者。
五、乙方免费提供本协议约定化妆服务所需的化妆品系列。
六、当甲方变更化妆服务时间时,需提前 天告知乙方,并应取得乙方的同意。
摄像服务约定
一、乙方提供婚礼摄像服务成员为:
婚礼摄像师:
二、乙方提供摄像服务的机型为 共 台,
三、乙方提供摄像服务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起,摄像的始点为 止点为 。全程服务时间从始点计算,在 小时以内,当甲方需要乙方服务超时时,由甲方向乙方另外支付超时费 元/小时。
四、乙方提供摄像内容制作为DVD成品碟共 张。摄像成品取件时间: 年 月 日前。当乙方第三次通知甲方后,甲方超过 个月仍未领取时,乙方不承担摄像成品保管责任。
五、当甲方变更摄像时间时,需提前 天告知乙方,并应取得乙方的同意。
六.若属乙方原因导致摄像内容全无或丢失摄像资料时,由乙方负责以本项摄像服务价款为标准,以退一赔一方式向甲方退赔本项摄像服务款;
婚车租用约定
一.乙方提供车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