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如甲方生产、经营、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在甲方濒临破产的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符合裁员条件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2、3款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在聘用合同期内,甲方工作确实不能离开的;
(2)乙方系甲方出资聘用或培训,且同甲方另订有协议,不符合协议有关规定的;
(3)乙方在甲方担任重点工作任务而未完结或乙方系签有其他未了结的合同的技术、经营骨干。
7、除本条第5款外,乙方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8、经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解除本合同,应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并按照乙方在合同中断期间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的%进行赔偿。
2、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进行赔偿,并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甲方有规定的,按甲方规定执行。如无规定的,培训费的计算:按乙方培训后的服务期五年内计算每年递减20%,服务期满五年的,不再收培训补偿费用。
九、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会同常熟市人才服务中心做好乙方的年度考核以及转正定级、档案工资晋级等工作。
十、甲乙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
十二、合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常熟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要求仲裁的,可向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之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送常熟市人才中心签证;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一份。
2、本合同代签、涂改无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人(签名)
___年___月___日
鉴证机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