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如遇特殊情况广告不能按时播出,甲乙双方需及时协商解决。
九、在合同的落实和执行中,有关合同和协议条款确需修订,须经双方协定。
十、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协商处理。
十一、协议、合同均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条款。
十二、代理期限为:年月日至200年月日。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签章)
活动委托承办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3
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
丙方:(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甲方为深圳罗湖项目的发展商,(项目占地:m2,建筑面积:约m2,建栋层高,住宅约个单位)乙方及丙方为专业物业销售代理商,为促进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销售,实现的经济效益,经三方友好协商,甲方特此委托乙方及丙方为项目的销售策划代理商,三方订立以下条款,以资三方共同严格遵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在香港及国内提供策划顾问服务,乙方同时为甲方项目之香_家销售代理;深圳之销售以丙方与甲方联合销售的方式进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保留自行直销本项目任何单位给任何人仕(包括中国大陆、港、澳、台、国外及中外联名人仕)的权利。
第二条:乙、丙方的策划及销售代理期由签约日起计至首次展销广告推出(初定__年7月15日)后6个月止,但若首次展销广告因乙、丙方原因未能依上述初定日期推出,则甲方保留绝对权利界定本销售代理协议之届满期。代理期限届满时,经三方同意后可予以延期。
第三条:乙方及丙方的代理权限
3-1.乙方及丙方代表甲方负责进行该项目在中国内地及香港的代理销售业务,包括:销售策划、筹办项目展销会;
负责项目销售有关文件的编制/设计及制作;
负责与广告商及各广告媒体的联系;
负责协助在香港签约的买家前往甲方指定地点办理签约及公证手续;
负责接待客户并协助买家签订认购书;
协助并安排香港客户前往项目现场考察;
协助买家提供按揭资料;
协助买家在甲方指定时间前往指定银行办理按揭手续;
协助买家签署认购书及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3-2.丙方在乙方的统筹下,与甲方销售部共同负责甲方项目之深圳销售事务。
3-3.甲方除了拥有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责任以外,还保留本项目除中国内地、香港以处任何其它地区销售事务之最终决策权,乙方及丙方不得异议。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4-1、甲方在通知乙方及丙方刊登出售广告及公开销售物业之前,应取得深圳市房地产主管机关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开工许可证》、《建筑许可证》。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对物业及其销售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并证明可销售;复印件及法律意见书复印件提交给乙方及丙方。乙方及丙方在取得上述法律文件后方可从事物业的销售行为。
4-2、项目的所有宣传广告中均应清楚列明乙方及丙方为项目策划销售代理,并提供热线电话,以便客户查询。
4-3、负责该项目在宣传推广过程中有关的成本费用,其中包括:
4-3-1、该项目在香港、内地销售需支出的广告设计宣传费、展销会会务费(酒店展销会)、模型、效果图制作费、广告拍摄/录影及制作费用、售楼书/平面图及价目表等文字宣传用品的印刷费用、组织看楼团费用、现场包装费、样板房及销售中心日常经营用品费用等。
4-3-2、乙方及丙方在项目推广销售期间涉及上述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时,应事先编制项目费用预算及方案报送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认可的费用,甲方有权拒绝承担。乙方及丙方须在有关支出结算时,随时按甲方之要求,向甲方提供完备之开支报告,及将有关费用的有效证据提供给甲方审阅及核实。
4-4、安排和解决大陆、香港买家申请银行按揭、公证、办理房产证等买卖手续;
4-5、甲方对售楼价格有最终决定权,乙、丙方不得异议,亦不能在未经甲方同意下,自行调整售楼之价目、付款方式及由甲方提供之《临时买卖意向书》、《楼宇买卖认购书》的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