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股权比例与投融资
第四条目标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万元人民币。乙方在年内投入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入股,占目标公司股份%;甲方以景区现有的基础设施和景区资源使用权作价入股,占目标公司股份%,股权比例(以下简称股比)原则上不变。目标公司在正式签订协议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今后,目标公司可根据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增加费用由乙方负责筹措,甲乙双方股比不变。
乙方所投股份资金原则上根据用款计划按三年分期到位,到位资金均进入目标公司帐户。第一期资金不低于万元(其中在正式协议生效日一个月内到位万元,正式协议生效日起个月内到位万元,剩余万元在正式协议生效日起一年内到位);第二期资金不低于万元,需在正式协议生效后第二年内到位;第三期资金万元,需在正式协议生效后第三年内到位。
第五条为了加快景区的建设,在下列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由目标公司在正式协议签订之日起六年内负责筹措或融资亿元人民币,用于景区的建设投资(不含房地产。如遇政策性调整,另行协商),甲方提供必要的帮助,所需利息经董事会集体研究批准由目标公司承担,但不作为乙方股份资金,不改变公司股权结构。:
5.1景区约15-20平方公里的规划,已获得主管部门的最后批准实施;
5.2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条件下,完成征地400亩以上,并办理完相关的用地审批手续;
5.3由甲方负责的历史遗留问题(见附件)已全部解决;
5.4目标公司在融资、贷款时可以将公司的资产和门票收入作为抵押、担保;
5.5目标公司承担向个人、企业或机构的融资利息,原则上融资成本不高于12%的年利息,银行融资以银行利率执行;
5.6如果甲方董事不同意或甲方不批准融资或贷款,其责任不在乙方。
第六条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目标公司成立8年后可以将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第三方,甲方有优先权。
第三章合作开发范围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将风景区(包括何岭公路、何岭古道自然景区)合作开发的总面积确定为15-20平方公里左右,具体范围及面积,以有权部门批准的规划红线图为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四章合作开发目标
第八条通过股份合作引进资金,施行现代旅游发展理念和经营机制,扩大景区范围,加大景区特色化建设,努力把风景区开发建设成为全国知名的,集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康健疗养、娱乐购物等功能为一体的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通过旅游景区的影响力,提升仙游良好的社会美誉度和知名度,大力推动和改善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全面快速发展。
第五章经营范围和期限
第九条目标公司在景区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有权按景区规划,自主选定法律许可的旅游经营范围,包括旅游地产、酒店、餐饮、娱乐、会议、演出、体育、展览、购物、园林等。
第十条双方合作经营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若双方同意,合作经营期限可酌情延长。
第六章双方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1.1甲方成立以县领导为组长的旅游景区股份合作开发协调小组,专门负责协调股份合作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以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
11.2甲方须对目标公司在开发建设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土地征用、山地租用、树木、农作物补偿费用制定同类土地优惠标准,并行使法律行政手段,确保征、租迁移补偿工作顺利推进。尤其在土地使用、税金费征收方面依照福建省、莆田市以及等各级政府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除房地产开发相关税收外,在目标公司成立起5年内按照“先征后返”方式全额返还目标公司所缴的其它地方级税金费收入,返回金额全部用于目标公司投入景区开发建设。
11.3景区的遗留问题(具体问题解决方案及期限由本协议附件约定),由目标公司提供人民币
万元,由甲方负责包干解决,不足部分由甲方负责。甲方负责景区规划范围勘界立碑、农保地调整、生态林调整、项目立项报批及目标公司审批手续协调等开发工作所需要的相关事宜;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旅游区的社会治安、交通安全、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工作,并在基础设施建设、旅游环境改造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
11.4甲方配合目标公司做好旅游开发所需要的总体规划、修建性规划及相关经营性策划的编制工作,并派人全程参与、指导规划编制工作。甲方已委托北京大地旅游规划设计院编制的-麦斜岩景区总体规划及重点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自本协议签订后整体移交目标公司,所有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所有规划经论证后报甲方审批。
11.5甲方按照控规要求对规划区内的溪流、水库、田地、林地加以严格管理;严格控制在景区规划区域内的水源周边及上游新办可能污染水源的养殖、加工企业,以确保水源的清洁无污染;禁止在通往景区的何岭公路、古道两旁一重山的生态林、山地中违章开山采石或违规搭盖建筑物、修建坟墓、陵园,以保持优美的自然景观,并负责监督目标公司按景区开发的相关规划进行实施。
11.6甲方为目标公司招聘的相关人员的子女提供必要的就学便利条件。
11.7甲方负责做好从菜溪高速公路互通口到景区的道路规划建设,争取在5年内建成通车。景区内新建和修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水利、农业、林业、道路或旧村改造等基础设施项目,甲方应负责将其列入本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以政府的名义或支持以目标公司名义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争取低息、贴息贷款或者补助资金。
11.8甲方负责将景区内道观庙宇等宗教场所的建设纳入景区的统一规划中,并理顺宗教管理体制,确保道教祈梦文化得以延续和发扬光大并成为景区的主流宗教文化,积极申请省级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甲方负责根据宗教政策协商制定道观寺庙等宗教场所管理办法,并尽量促使宗教收入大部分用在景区内与宗教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上。
11.9甲方负责协调解决景区开发建设所需的用电需求。
第十二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2.1乙方负责在正式协议生效后年内按上述第四条约定向景区投入万元人民币,年内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筹措或通过目标公司融资亿元以上人民币(不包括入股的万元),用于景区开发建设、旅游地产(不含房地产)和运营管理等。
12.2乙方负责在目标公司成立年内争取获评国家A级旅游景区,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
12.3乙方应优先从景区现有工作人员中聘用所需合格员工,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含工资、奖金、社保、医保、公积金等),具体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
12.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甲方审批的景区开发相关规划进行景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不得进行任何破坏景区资源和景观的行为或活动,未经目标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将核心景区(以有权部门审批的规划为准)内的建设项目或经营性项目转包第三方经营。为加快景区建设,乙方负责引进有实力的公司与目标公司合作对核心景区外的经营性项目共同投资开发,具体合作方式须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全体同意。
12.5乙方负责对景区内原有及后续投资所产生的所有资源和资产进行妥善保护、维护和经营管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转让。并须积极配合甲方理顺与寺庙、景区周边居民的关系,互利互惠,共同努力促进景区的建设和经营顺利开展。
12.6乙方保证前年所有门票以及景区的其他经营性收入全部投入到景区的开发建设与运营管理中,股东不得挪用或分红。第年后目标公司方可开始对公司产生的利润按股比进行分红。第2年起以景区综合营业收入的10%以上金额(不足万元以万计)投入景区的宣传营销上。
12.7乙方负责配合目标公司在3年内首先解决基础设施改善和景观形象建设项目(包括第1年内完成规划设计和开工建设景区内环线步行栈道、景区入口综合服务区、景区绿化改造、旅游标识系统等;第2年内修建瀑布扩水的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2个蓄水设施、2个停车场、规划并动工建设300个床位以上四星级酒店1家;第3年内建设景区标志性建筑、文化广场等),开发相关经营性项目,完善景区接待条件建设项目(修建餐饮购物场所等)。具体项目在风景区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规划中确认。
12.8为加快景区建设,乙方在确保按协议约定当年度股份资金足额到位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目标公司可将景区资产用于抵押贷款,融资所得全额用于景区的开发建设,但抵押融资所得不得作为乙方股份资金投资额度,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
12.9乙方负责引进人才,组建强有力的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完成目标公司制定的总目标。经过甲乙双方的共同努力,争取在目标公司成立的5至7年内整合其他配套项目包装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