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不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8.4如甲方所规定的材料、设备确因市场问题不能采购到的,乙方可提供同等质量的材料或设备,但必须由甲方同意后方能更换。
第九条 工程延期
9.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9.1.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9.1.2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
9.1.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9.2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工期应当顺延;
9.2.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9.2.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9.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十条 质量标准
10.1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标准执行。
10.2工程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10.3本工程部分室内维修应按照甲方所提供的图纸施工。
10.4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垫付,并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10.5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的其它质量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11.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1.1.1材料验收;
11.1.2单项工程竣工后验收;
11.1.3竣工验收。
11.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签署保修单,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图。
11.3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11.4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1.5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维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含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
11.6保修期间的责任承担。保修期内,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乙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由其它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则由甲方负责组织维修,乙方不承担费用。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12.1实际工程量根据各项工程验收单为准,以乙方投标时的单价为准计算工程款。
12.2工程竣工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收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必须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
12.3经甲方对乙方工程结算单审核无误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95%的工程款。 12.4甲方预留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满一年工程无质量问题可即可支付乙方。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3.2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3.3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工期顺延。
13.4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1%的违约金。 13.5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几项具体规定
14.1 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14.2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必须将更换的钥匙完整交付给甲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