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双方未按本合同履行义务,应按违约部分货款总额的%承担违约金。
2、任何一方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经另一方要求在30日内不予改正,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九条:经营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2.乙方如需续约,应在本协议期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否则,视为乙方不续约。
3.本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签约权。
第十条:其他
1.乙方的详细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2.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安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业务、财务各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甲方(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零售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进货购销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订购商品
1、商品的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
商品种类商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质量要求包装要求单价总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其他事项:
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合同甲方同时提交有关商品生产、代理、批发或进口许可等有关附随文件,其购买价格有权保密,乙方不得以此拒绝接收相关文件。
3、上述商品价格已经双方确认,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变化导致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化,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价。价格变动自确认之日起生效,适用于确认之日后的新订单。
4、乙方对本合同中所列商品特别指定原料或样式等专门条件时,需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合同甲方提交指示说明书或样式说明书。
5、合同甲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商品应当使用正规条形码,以便于POS机识别;无条形码的商品应当在《附件》其他事项中说明,同时向乙方购买内部条形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
6、合同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合同甲方提供有关商品质量说明的,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委托代理人
1、合同甲方指派——为委托代理人;乙方指派——为委托代理人。
2、本合同甲乙双方委托代理人在其主管的业务环节中所签署的各种文件、单据,作为双方签订、履行合同的有效凭证。
3、双方如变更或撤换委托代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委派和撤换委托代理人的通知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订货
1、乙方向合同甲方订货,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或——个工作日发出订单,双方约定的订单形式为:
(1)传真(2)订货合同(3)其他____________
2、订单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产地、数量、单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
3、合同甲方收到订单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能否接受订单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形式同订单形式一致;不予答复的,视为不接受订单。如答复中对订单具体内容有修改的,乙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表示是否接受,乙方不接受则视为订单无效;乙方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修改的订单。
4、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应当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订货合同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应当加盖订货单位公章或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
四、交货及验收
1、合同甲方应当将订单列明的商品,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乙方指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