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关于商品
l、商品的合法性和品质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商品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以合法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关于进口产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食品流通许可证、报关单等进口相关凭据。乙方须具备相关商品的合法经销资格,严格遵守与所供商品的制造、销售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如因乙方违反此项要求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如乙方向甲方提供异议商品甲乙双方协商向相关部门申请检验,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或由甲方在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2、商品的价格
(1)甲乙双方协商定价,价格以协议《商品报货单》中的实际价格为准。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商品价格应保证低于乙方向其分支机构及其它客户提供最低现金采购价%,甲方会不定期对价格进行抽检,发生两次以上商品质量或价格投诉的,甲方通知乙方改正,如在5天内不予改正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乙方如有价格变动,应在一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重新商定最后的供货价格。
3、商品的质量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商品符合国家标准以及同行业标准的质量要求,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信誉等相关损失的,甲方有权根据损失额在产品质量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扣除额度为损失额的50%。
第四条:供货条款
1、乙方承诺不向甲方提供过临界保质期的商品或其他公司退调换商品,否则,甲方不予接收,并退回乙方,乙方负担退货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流、仓储费用)。临界保质期标准为:商品剩余保质期不低于正常保质期的70%。
2、商品退、换、调:凡不符合国家质量法规定的商品,或滞销、临期、残次等商品,乙方在接到甲方退货通知5个工作日内进行退换货。如乙方不按规定时间退换货甲方有权动用保证金。
3、乙方按照甲方网站的订单送货,凡与订单不符的商品甲方各店不予接收,乙方应立即重新按照甲方订单补货。乙方应按订单时间2天内将商品运至订单指定的交货地点。商品的数量及计量单位以订单为准,甲方不得少要或不要,否则应承担中途退货的责任。如甲方需要,乙方应按甲方另行开立的订单供货。
4、乙方有新产品推出时,应第一时间推荐给甲方,以便共同创造商机。如甲方确定经营,将按甲方新商品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缺品责任:
(1)乙方在一星期之内向甲方通知存货量和断档产品信息,甲方及时在网站上更新。
(2)乙方单品供货数量必须真实,如乙方瞒报、谎报不能按时供货,乙方向甲方赔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作为赔偿。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商品销售信息和合理性建议。
第五条: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结算。结算金额以甲方网站显示各店接受反馈信息为准。
1)甲方为乙方结算其商品上月实际销售金额(按供货价计);
2)其它结算方式:月清其它
2.每月5日为对账日,每月10日结账。结算期限内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结算,将自动累计进入下一结算周期结算,不再单独办理。
3.支付方式:支票汇票电汇现金其他
4.甲方无故拖欠货款从结账日起所拖欠货款向乙方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六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不论在协议存续期,还是在协议终止后,都不得泄漏给第三方或自己使用,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乙方向甲方缴纳入网费和保证金
1、产品入网费20xx0元。
2、产品质量保证金20xx0元。
3、乙方在协议期内如没有违反甲方产品质量协议,甲方在协议期满后15日内返还保证金。
4、甲乙双方半年解除协议没有异议,入网费返还乙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未按本合同履行义务,应按违约部分货款总额的%承担违约金。
2、任何一方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经另一方要求在30日内不予改正,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九条:备注
第十条:经营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2.乙方如需续约,应在本协议期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否则,视为乙方不续约。
3.本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签约权。
第十一条: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