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所有权转让
1、如果甲方或业主方出售租赁区域,乙方同意放弃作为实际承租人对租赁区域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甲方或业主方也无需事先通知乙方。
2、租赁期内租赁区域所有权发生变动,本合同在乙方与买受人之间具有合同效力直至租赁期满。
第十条 续租
1、租赁期限届满后,甲方若仍享有租赁区域出租权且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乙方不续租。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后租赁区域返还
1、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14日内,在不破坏租赁区域公用设施设备的情况下,处置乙方添置的设施、设备以及乙方拥有的器具。超过十四日仍未处理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置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2、不能拆除的装修、装潢等附着物,甲方无义务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3、超过期限乙方没有返还租赁区域,甲方有权停止供应水、电、气,并按超期天数征收双倍租金。
4、乙方返还租赁区域后,若出现经营期间形成的投诉、诉讼、债务、法律责任等,均与甲方无关。
5、合同终止后14日内,双方对租金和保证金进行结算,并于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算款项退还乙方。如逾期,则每日按应退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保证对租赁区域享有合法的出租权。
2、依据乙方申请,向乙方提供办理报批所需文件、图纸、资料等,因乙方报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对乙方经营产品质量有监督权。对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4、甲方以及相关主管单位有权对租赁区域的主体结构以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有权对乙方环境保护、安全经营生产进行检查。除突发事件外,甲方进行检查应提前通知乙方,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对租赁区域进行改建或扩建,或对租赁区域公共设施、消防系统进行整改时,应以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为前提。如因为甲方改扩建导致租赁区域无法正常经营的,改扩建期间,免收乙方租金。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责任
1、正当使用并爱护租赁区域以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含公共设施、设备),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如因乙方使用不当出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乙方负责赔偿和及时维修。
2、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安全故障。若乙方无力排查,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租赁区域或公用设施进行检测、维修或改造时,乙方应积极配合。
3、因特殊原因,政府部门启动应急预案要求乙方延长营业时间,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4、服从交投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甲方的管理,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与合同解除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视为违约,但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合同。
4、如遇政府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自行终止。根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政府给予乙方的相关补偿或赔偿,由乙方享有。甲方除对预收租金和押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结算退还以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缴纳租金、押金等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缴金额1%的违约金。
2、乙方在甲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押金不予退还。
3、甲方在乙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或逼迫乙方离场,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4、甲方阻碍乙方正常经营,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甲方负责赔偿。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5、乙方违法乱纪经营、不遵守交投资产管理公司规定而导致甲方受到处罚,应由乙方承担处罚责任,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克制、理解和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磋商。协商不成,可向租赁区域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并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