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同意该物业的租赁交接日定为20 年 月 日。
2、甲方须提供乙方企业注册所需的一切资料。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除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具有相应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 (公章)
代表签名:
承租人(乙方): (公章)
代表签名:
签订地点:
本合同签订于二O 年 月 日
个人租房协议书合同5
出租人(下称“甲方”):
个人出租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租赁标的:
1.1乙方向甲方承租的房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座落位置:
房屋编号:
房屋用途:商业用房
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清水房。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乙方承租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用于办公和经营,并可根据办公和经营需要决定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具体用途。
2.2乙方应安全、合理使用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损毁。
2.3乙方不得利用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犯罪活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甲方逾期交付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租的,逾期交付时间予以扣除,租赁期限予以相应顺延。
3.3租赁期间,乙方因非己方原因不能使用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若本合同继续履行,则不能使用时间予以扣除,租赁期限予以相应顺延。
3.4租赁期限届满后,甲方继续出租的,乙方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第四条 标的交付:
4.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使用,并保证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符合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用途。
第五条 租金费用:
5.1本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租金合计为每月人民币 ,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伍万元整。保证金不计利息。
5.2乙方租金支付方式按季支付,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下一个月的租金。
5.3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开具租赁业税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