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不能胜任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向甲方隐瞒身体健康状况,或因疾病等原因无法提供劳务的;
3、乙方违反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除可解除本合同外还可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需提前一月通知对方。如不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则需向对方赔偿一个月劳务费作为违约金。
第九条依据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正常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及任何补偿金。
第十条甲方不为乙方缴纳社保,乙方同意在工作中如出现由于乙方身体原因导致的不利后果,相关责任、费用等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除因甲方存在过错外,乙方在工作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方式。若其中一方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仅供签署)
甲方(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捺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