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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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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将位于两间的厂房、设备、仓库及生活用房(以下简称租赁物) 等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500平方米(设备清单见附表)。
1.2本租赁物的功能为模具加工, 由甲方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
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
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2年,即从20xx年7月25日起至20xx年7月25日止。
2.2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赁费用
3.1 租金 。乙方自起租日起,前三个月每月承包金为贰万元,由乙方在每月月底支付给甲方,在三个月后,乙方每月承包金为贰万伍仟元,由乙方在每月月底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事项
4.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厂房、工人的生活用房及生产设备必须是完整的、可靠的、能够正常运转和使用的。
4.2甲方的模具钢材及其他辅料可提供给乙方使用,甲方可按照当月市场价格向乙方收取费用,按次结账(15天内)。
4.3如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设备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出现重大的维修(维修费用在壹万元的),甲方和乙方各承担维修费用的50%。(或协商解决)
4.4甲方的市场信息有义务提供给乙方供其开发使用。
4.5乙方在承包期间,甲方不得私自加工铝型材模具。
4.6如果乙方在回收模具款遇到困难时,而该客户与甲方又有生意往来的情况下,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追回该项款项。
4.7乙方在承包期间,如设备确实不能使用而需要报废的,必须通过甲方确认方可实行。
4.8乙方在承包期间所增添的设备归乙方所有。如乙方在承包期满后不再续包,乙方可以将所添设备自行带走,也可作价卖给甲方,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
4.9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甲方必须月底结账。
4.10甲乙双方有义务保证对方的生产、生活场所不受外界干扰。()如有一方的生产、生活场所遭到无理取闹者的干扰,有责方负责全权处理完善。
4.11如果甲方在乙方所承包的生产、生活区域内,未经乙方允许存放的任何物件,如有丢失,乙方概不负责。
4.1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用电、用水保证,甲方配合乙方在车间内安装相应的电表,按每月得电度费计算后上缴给甲方。
4.13乙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日先交第一个月的承包租金两万元给甲方,第二月起按第三条执行。
第五条 财务
5.1由甲方现在的财会给乙方代办理。也可自寻财会。
5.2乙方使用甲方的公司名称《北铝同益模具有限公司》和营业执照,签销售合同,但不签采购合同。
第六条 合同解除
6.1乙方如未按期交纳相应费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2乙方有其他不当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