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质权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质物,出质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按质权人要求的险种、保险金额,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质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主合同债务本息。
8.2 出质人应当将质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给质权人保管,保险单据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
8.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全部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债务,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9.1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的,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9.2 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
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9.3 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所得价款超过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9.4 质权人依本合同约定处分质物时,出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
第十条出质人声明与承诺
10.1 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0.2 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10.3 出质人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书面通知质权人:
10.3.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的,出质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质权人。
10.3.2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质物发生权属争议,或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出质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质权人。
10.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出质人仍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10.5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质权人避免质权遭受侵害。
质押合同2
合同编号:
质押合同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出质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特提请出质人对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质权人:中国银行(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或住所:
电话和传真: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1.1条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下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称:;编
号:)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第1.2条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
第三条质物
第3.1条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2条《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