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达 天以上;
(2)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的;
(3)擅自改造租赁物,致使租赁物严重背离原租赁状态的;
(4)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存在违法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免责条件
1.遇不可抗力造成的土地的损坏或灭失,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实,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说明情况,不负修复或赔偿的责任,如土地已不适于继续履行合同,则双方可终止本合同。
2.租赁期间如遇政策性或西区居委会及上级部门收回土地、鱼塘(出租方提前45天通知承租方),则本合同终止。被收回鱼塘、土地,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和赔偿。
3.承租方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六、其他
1.甲、乙双方是独立的两个经济实体,各自拥有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各自债务自行负责。
2.租赁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随意废除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居委会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人:承租人:
法人代表/签约代表: 法人代表/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鱼塘租赁合同7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一、租赁标的物:鱼塘一处约5亩水面,四周有围墙,内有房屋11间,亭子2座,及园内道路和场地。位于南村民组。见附件一:标的物清单。
二、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合同标的物交与乙方租赁使用,租期三年,自__年7月、日至__年7月、日止。
三、合同价款:每年壹万叁仟陆佰元整,需于次年6月30日前交清上一年度的租赁费。
四、合同期间为租赁经营所发生的水、电、税费和其他行政或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合同期间发生的租赁前或租赁经营行为以外的税、费和其他行政或民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第三人为租赁标的物权属或合同效力与乙方纠纷所产生的处理费用或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负责解决;
第三人为不属于租赁标的物权属或合同效力原因的其他租赁经营行为与乙方纠纷所产生的处理费用或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解决。
六、乙方的租赁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当的经营活动。
为正常经营所产生的相邻关系和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费用;为租赁标的物权属或合同效力所产生的相邻纠纷和与相关部门的交涉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七、乙方对租赁标的物有管理和使用权,但不得自行处分;将全部合同义务转与第三人前需经甲方同意;对租赁标的物作添加或改造前需经甲方书面认可。
租赁标的`物中固定资产的修缮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八、重大违约情形:
甲方
1、不及时履行应尽的纠纷或问题的处理义务;
2、不及时履行修缮义务致乙方的经营活动受到障碍或损失;
3、不及时交接租赁标的物或答复乙方的请求。
乙方
1、不及时交清租赁费;
2、破坏性使用租赁标的物或违法经营;
3、对租赁标的物擅自添加改造或转让第三人。
九、主要违约责任:
1、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