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权交付
本合同签订后,甲、⼄双⽅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标公司将⼄⽅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登记备案,并办理完毕转让登记⼿续;甲⽅应当在签订本合同10个⼯作⽇内,协助⼄⽅办理完转让登记变更⼿续。
第四条价款及⽀付⽅式
1、甲⽅同意以⼈民币万元的价格,向⼄⽅转让⽬标公司的所有股份。
2、⽀付⽅式:
⼄⽅在签订本协议后3⽇内,向甲⽅⽀付股权转让款⼈民币万元;⼄⽅在签订本协议后⽆其他异议,于年
⽉⽇前向甲⽅⽀付股权转让款⼈民币万元;剩余款⼈民币万元于年⽉⽇前付清,逾期未还清款项按银⾏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付利息。
第五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甲⽅特此向⼄⽅做出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已合法成为⽬标公司的股东,全权和合法拥有本合同项下⽬标公司的股份,并具备相关的有效法律⽂件;
2、甲⽅承诺签订本协议之前未以⽬标公司名义同第三⽅签订任何与⽬标公司权益有关的书⾯⽂件。
3、甲⽅承诺签订本协议之前⽬标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章、法⼈章、银⾏⽀票等物品⼀直由甲⽅保管,从未交付于⼄⽅保管使⽤,不会导致签订本协议后出现因之前甲⽅对上述物品保管不当或使⽤不当造成⼄⽅不知情的⽂件。
4、甲⽅承诺签订本协议时将⽬标公司的相关⽂件全部交付于⼄⽅,未私⾃留存或交付第三⽅留存⽬标公司盖章或签字的发票、⽀票、收据、空⽩纸张、协议合同、相关⽂件等,否则视为甲⽅违约。
5、甲⽅承诺未以被转让股份为其⾃⾝债务或第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6、甲⽅履⾏本合同的⾏为,不会导致任何违反其与他⼈签署的合同、单⽅承诺、保证等;
7、甲⽅承认⼄⽅系以甲⽅的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为前提条件,同意与甲⽅签订本合同;
8、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将持续、全⾯有效。
第六条过渡期条款
1、为使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作尽快完成,双⽅应共同负责本次股权转让⼯作,尽快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相关⼈员(部门)的同意,并办理股权转让有关⼿续。
2、转让⽅在过渡期间应妥善经营管理⽬标公司,维护⽬标公司⽣产经营、资产、⼈员等情况的稳定,最⼤限度地维护该公司的各项利益,并诚信履⾏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3、受让⽅在过渡期间有权对⽬标公司做进⼀步调查,有权制⽌转让⽅有损⽬标公司利益的⾏为,受让⽅应诚信履⾏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4、本合同签订时,甲⽅应将⽬标公司公章、财务专⽤章、法⼈章、登记证书正副本、税务登记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发票、⽀票、收据、财务账⽬等所有属于⽬标公司的证、照、票据等均应交由⼄⽅保管;否则视为甲⽅违约。
5、⾃本合同签订之⽇起,甲⽅不得将任何属于⽬标公司的设备、设施、物品等财产转移出该公司;否则视为甲⽅违约。
第七条保密条款
甲、⼄双⽅应尽最⼤努⼒,对其因履⾏本合同所获得的有关对⽅的.⼀切形式的商业⽂件、资料和秘密等⼀切信息,包括本合同的内容和其他可能合作事项予以保密。
第⼋条不可抗⼒
任何⼀⽅由于不可抗⼒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本合同义务的⾏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切合理及实际可⾏的'补偿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违约责任
1、⼄⽅迟延⽀付转让款,应按同期银⾏贷款利率的4倍向甲⽅⽀付利息。
2、甲⽅违约,不配合办理转让变更⼿续及其它相关部门正在办理中的⼿续等应向⼄⽅⽀付违约⾦万元;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及承诺的,应向⼄⽅⽀付违约⾦万元。违约⾦不⾜弥补实际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第⼗条债权债务清理和承担
1、在签订本协议前⽬标公司所发⽣的全部债权债务由甲⽅及原股东承担。签订本协议后新发⽣的债权债务由⼄⽅和新股东承担。
2、在签订本协议前发⽣的债务导致签订本协议后的⽬标公司被追诉,应由甲⽅及原股东承担责任。
第⼗⼀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本合同所发⽣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切争议,双⽅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由临淄区⼈民法院管辖。
第⼗⼆条⼀般规定
1、本合同⾃⽣效之⽇起对协议各⽅均有约束⼒,⾮经协议各⽅书⾯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变更;协议各⽅为办理⼯商变更登记及其他部门的变更登记备案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协议》等法律⽂件与本协议不⼀致的地⽅以本协议为准。
2、本合同经双⽅签字按指模后⽣效
3、本合同⼀式两份,甲、⼄双⽅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