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每一个租赁年度按季度计算。
七、水、电费按日常实际使用数(计量)收费,每月10日前交上月水、电费(甲方出示供电局收费发票)。其它费用(卫生费、治安费、于乙方经营有关的一切国家规定收取的其它经营费用)由乙方自行按时缴纳,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交费所引起的相关责任。
八、在租赁期内,按国家规定应由房屋出租方缴付的相关费用甲方须自觉、按时缴交;若因甲方不能按时缴付相关规费而令乙方不能正常经营所造成的乙方一切损失,甲方须负责进行全额赔偿。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甲方
(一)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并符合国家相关建筑、建设相关规定。并负责年检及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凡遇到政府部门要求需对有关设施进行改造时,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对乙方所租赁的房屋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意见。
(三)负责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并为乙方办理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明及相关手续。
(四)甲方保证室内原有的电线、电缆满足乙方正常营业使用,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性(乙方自设除外),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乙方通报。由于供电线路问题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全额赔偿。
(五)在合同期内,甲方允许乙方根据其经营需要对该商铺进行装修装饰。
(六)甲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符合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并向乙方提供管辖区防火部门出具的电、火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上述设备、设施出现问题甲方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如甲方不能及时实施,乙方有权代为修复或更换,费用(以发票为准)由房租扣除。
十、乙方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及办公。按城市规划网点乙方租用其间不准将该房屋用于经营(饮食、羊、狗、兔、蛇肉摊档,录像室、卡拉OK)等行业;
(二)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唯一拥有合法使用权。
(三)按合同约定内容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时间
十一、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付给甲方人民币万千百元为合同保证金。乙方所支付给乙方的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甲方违约或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的情况下甲方须于上述情况出现十日内无条件退还乙方。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本保证金金额20%的滞纳金。
十二、租金按季缴交,乙方从第二次付款开始,每次于每季的第一个月的十日前交付甲方。
十三、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可采用银行转帐、支票、汇票或现金等方式。
第六条房屋装修或改造
十四、乙方经营期内如根据经营需要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付。在合同到期、乙方不再续租时,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
第七条续租
十五、在本合同期满后,在相同租金的情况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十六、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并签订新租赁合同。
第八条其它
十七、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迁址、合并,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变更、合并后的一方即成为本合同当然执行人,并承担本合同的内容之权利和义务。
十八、本合同的某项条款需要变更时,必须用书面方式进行确定,双方订立补充协议;接到函件方在十天内书面答复对方,在十天内得不到答复视同同意,最后达成补充协议。
十九、本合同期内,如乙方因经营原因需提前解除本合同而又未能与甲方就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乙方不能自行停租,否则视作乙方违约,甲方可按本合同约定没收乙方预付之押金。但乙方如能自行找到其他商家继续承租且新的承租人愿意按照本合同各条款规定之租金及履行相关责任义务时,则不视为乙方违约且甲方不得进行拒绝。
二十、乙方营业时间及内容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题下自行调整。
第九条违约
二十一、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如甲方单方面提高租金,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超额租金。
二十二、本合同其间甲、乙双方均必须信守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单方面取消、中断合同,须向对方交纳乙方所预付的保证金相同金额作为违约金。
二十三、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属于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除付清所欠款项外,每天向甲方支付所欠款1%的违约金。超过60日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收回房屋。
二十四、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不视为违约。甲方应将乙方已预交的租金退还给乙方。
二十五、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未能正常营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第十条合同生效、纠纷解决
二十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时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十七、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诉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