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
2、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3、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4、违反本合同第八、第十四条规定的;
5、给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的;
6、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
7、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
8、甲方出现前述第3、4或第7项行为的,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解除租房合同,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 特别说明:
1、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原因外,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租房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须解除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租房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须解除合同时,乙方须把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 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包括内装修各类设备、材料全部撤除,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纠纷解决:
对本合同的权力、义务发生争议时,如调解不成,可向有关管辖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条 补充条款: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公寓出租合同3
甲方(出租方):
地址: 电话:
乙方(承租方):
联 系 地 址: 电话:
身 份 证 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所出租给乙方的公寓,其租赁年限为 年,自 年月 日至年 月 日。该出租的公寓位于 号。
上述公寓使用权的租金具体如下: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圆整;
二、费用交纳: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的费用项目和支付方式如下:
1、租金
租金按月交纳,乙方须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付清本月租金。租金均为不含税金额,开具租赁发票的,由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预付租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 圆整。
2、公寓保证金和水电费押金:
(1)签约半年以下,押一个月租金。半年以上不到一年的,押两个月租金。签约壹年以上的,押三个月租金。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支付公寓保证金人民币小写¥ 元整(大写圆整)。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水电费等费用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如乙方按期交纳各项费用并且无违约行为,合同期满,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公寓保证金、水电费押金,甲方应无息的退还给乙方。
3、租赁期内,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公寓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