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日常事务由甲方全权负责打理营运,乙方不参与日常事务的经营管理,但对合作项目日常经营管理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2、双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3、某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合伙项目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投资各方承诺项目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财务会计按照《项目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
2、项目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房租、日常开支、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创收盈余,按股权比例分配,每分配一次。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
(一)双方的权利: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项目的经营活动由双方共同决定;
1、双方享有合伙项目利益的分配权;
2、合作经营的积累的财产归双方共有;
3、正常合伙项目的经营行为由双方协商,如遇重大决策产生分歧由甲方做出最终决定。
(二)双方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甲乙双方任何时候都不得以投资项目名义私下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或者私自从事本行业业务,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守约方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甲乙双方不得从事损害投资项目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合作经营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的终止
1、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2、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3、被依法撤销;
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项目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项目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双方合伙人担任。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作项目有亏损,合作项目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股东共同承担。
第七条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约定投资享有股份年内属于封闭期,各方不得退股,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2、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投资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规定期限支付股权转让费用支付的,甲方有权按乙方单方违约终止本协议处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享有股权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投资资金,并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4、甲乙双方未经其他另一方同意而转让其股权份额的,该转让行为无效,并且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5、甲乙双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