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现售备案号为。
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买受人出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白蚁预防合同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房屋所在层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米,位于所在建筑设计标高【地上】【地下】第层。建筑层数地上最高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为封闭式个,非封闭式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位置及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算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采用的节能措施、指标见附件三。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间】【位】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除上述购房款外,其他由出卖人代收的费用项目按以下标准、时间收取。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间】【位】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双方可在附件六另行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任何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含买受人向银行按揭贷款部分的本金及已支付利息,下同)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但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如属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应当按时依约定将房价款存入到指定的银行预售款监管帐户上。监管帐户应当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报的一致。
监管银行:
监管帐户: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计(币)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