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第十五条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卫生以及其他按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收取的费用由乙方独立承担。
甲方于每月日前将应由乙方负担的上述费用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签字确认,并于每月日前到甲方物业部门交纳上述费用。
乙方不在时,指定员工承担上述职责。
第十六条乙方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独立承担。
【房屋修缮及费用承担】
第十七条在租赁期间乙方负责甲方房屋及附属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乙方在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但不得破坏房屋的结构或相关设施。
第二十一条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处理:(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或(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同终止后,乙方于营业场所内外设置的其拥有合法权利的图文标示,乙方应立即清除。
【出租房屋的交付和收回验收】
第二十四条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和保证金后的日内,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
第二十五条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当日内返还该房屋。
第二十六条房屋交付
付和收回验收时,双方应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十日内向对方主张。
双方应在房屋交接时签署房屋交接单,注明交接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状况,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第二十八条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二十九条乙方返还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合理状态。
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条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甲方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水停电,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或作为投资或与他人的合作经营等。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或不当使用承租房屋和附属设备、设施,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支付按约定应当由乙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水电费或其他费用累计达十五日。
第三十三条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三十四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同意,一方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免责条款】
第三十六条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政府或其他管理部门对本合同项下房屋进行征用改造、规划建设、拆除或恢复经营及水、电、气等重大事故,本合同终止履行,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