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各种休息休假制度,每周至少保证乙方休假一天。
经与甲方协商后,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班次和休息日。
五、劳动报酬
第六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
第七条因乙方属于退休人员,甲方将不承担其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乙方患病或因非工伤需要脱产治疗的,需向甲方书面提出脱产治疗申请,自申请之日起甲方停发乙方约定待遇,直至乙方康复。
超过一个月乙方仍无法回原岗位正常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乙方所有医疗费用自理。
第九条乙方在工作时间在甲方工作场所内从事工作任务,或在工作时间在甲方工作场所外从事工作任务的,受第三方伤害的,其待遇按国家民事规定向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二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制度、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经将相关规章制度发放给乙方(或对乙方给予了明示),乙方已经知晓并理解了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并同意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九、协议的重签、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重新签订协议: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协议内容有改动的;
(二)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第十八条发生协议第十九条或第二十条中的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7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一)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在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的证明,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因履行本协议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