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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安全月心得体会11篇
大小:28.66KB 6页 发布时间: 2023-06-15 17:49:00 7.54k 7.35k

我们每个人不妨扪心自问,安全行为规范吗?安全观念牢固吗?安全态度坚决吗?安全职责心强吗?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漠视安全。

无论是透过宣传挂图,还是新闻媒体,或者是现场目击,但相信家对血淋淋的事实仍心有余悸,对失事者家人悲痛欲绝,孩子撕心裂肺的哭喊仍会痛心疾首。

是啊,失去的不只是生理上的残缺、生命的缺失,更是心灵上的剧痛。

生命是宝贵的,人们热爱生命,所以生活会变得更加完美;生命又是脆弱的。

一场遭灾难降临,生命就会转眼即逝,生活从此黯然失色。

一个个生命消逝了,使我们感悟到生命的可贵,感悟到安全的重要。

感恩安全吧!一幕幕杯具在我们心灵深处引起强烈的震撼:安全,警钟长鸣!

痛定思痛。

不必说交通事故我们没有,不必说矿难事故离我们遥远,不必说空难事故不会存在。

我们就应切切牢记的是,任何一个事故的发生都有一个共性,或者是不起眼的隐患,或者胜作上的疏忽,或者是思想上的麻痹而引起的。

血的教训,足以让我们警醒:职责重于泰山!

虽然世上没有后悔药,可是预防安全生产有良方。

不是吗,制度就是“感康”,加强学习,严格遵守就可抵制细菌侵扰,抵御“安全感冒”;安全规程就是“活络丸”,忙打通脉络,舒筋活血、化淤;“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职责重于泰山”等安全警句就是钙片,能够强身壮骨,阻止“钙”流失。

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就是效益,安全是电力企业发展永恒的主题。

有了安全,我们的家庭才能幸福安康、温馨恢;有了安全,我们的企业才能多创效益、扩规模;有了安全,我们才能构建和谐电力,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

所以,对于安全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敷衍了事。

坚决杜绝违规、违章、违操作程序,不能一纸行文摆在桌上,一纸制度挂在墙上,成为“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安全隐患像幽灵,看不见,摸不着,随时都隐藏在我们身边,这就要求我们时时刻刻提高警惕,牢把安全关,紧绷安全弦,人人事事讲安全,才能防患于未然,创造安全新天地。

6月安全月心得体会9

近期,乙炔公司组织我们每一位职工认真学习了xx市安会《致全市企业家的一封安全生产公开信》,在学习完这封公开信的内容后,对我的影响很也很深,从中我看到了政府对安全的重视,作为一名企业的中层管理干部,我认为这封信来的很及时,也很有必要。

20xx年x月x日,因为一次事故,让我失去了四位关系很好的同事,其中有我的领导,有我的朋友,也有我的好兄弟。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有一段时间了,但每每想起他们,都让我泪如雨下,心如刀割。

生命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有且只有一次,在事故面前,人的生命真的很脆弱。

发生这样的事故,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究其原因在于我们的安全意识不够,安全技能不强,甚至违章作业。

作为危化生产企业的一员,我深知自己肩上的责任重,血的教训告诉我们,我们的行为会影响很多人,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对企业负责、对自己的家人负责、对自己负责。

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做好如下几点: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好生产现场的安全措施,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将安全规程内化为自己的习惯和自觉的行为。

2、力宣传和激发安全生产的“正能量”,时时提醒职工勿忘安全,安全无小事,严格落实好厂部的各项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对化工生产更深层次的理解,提高化工专业技能,用化工生产思维代替传统的建材行业思维考虑问题。

3、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能使其流于形式,实实在在查出各种隐患,消除现场各种跑冒滴漏现象,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

4、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坚持原则,对于发现的违章问题必须严肃处理,并且做到公平公正,不能有老好人思想,做到警钟长鸣。

对于上述内容,我承诺自己一定会做好,同时,也希望所有同事和我一起,将安全进行到底,使我们的企业做到“生命至上,安全发展”。

6月安全月心得体会10

新的《安全生产法》出台后,站里进行了集中学习,站领导进行了解读辅导,到省局参加了专题讲座、也进行了自学,体会颇深:

第一、新法体现了鲜明的“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理念,充分体现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

第二、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难得的是“综合治理”,既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又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体现了综合治理的题中之义。

第三、明确了安全执法主体。

一是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问题。

二是新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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