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_月_日,都是广大消费者的“节日”。这一天,从报纸、电视到网络,都会策划推出或是调查,或是暗访来的各种案例,曝光触目惊心的消费欺诈。今年,从汽车的变速箱故障,到超市改标签卖过期食品,再到小吃辣条变“脏条”,“3·15”再次对不良厂商形成强大压力,让“商业正义”得到进一步伸张。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商业世界中的毒瘤。最直接的受害者无疑是消费者,他们的财产甚至是生命安全都可能受到威胁。如果任由假冒伪劣充斥市场,放纵短斤少两大行其道,最终也会因“劣币驱逐良币”而损害市场,恶化商业环境。更重要的是,提振消费能力、释放消费需求,乃是繁荣经济的大势所趋,如若不能维护消费者权益,会让市场经济走弯路、绕远路。从这个角度看,无论是政府、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该成为维护“消费权利”的重要力量。
事实上,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并非今日中国独有,而是从人类社会产生商业行为开始就一直存在。曾震惊美国的反映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屠场》一书,就揭示了美国“镀金时代”消费者权益状况。在经济快速发展、现代机制尚不完善的转型期,市场上的假冒伪劣现象会集中出现。当下中国,恰好处于这样一个转折时期。有这样的认识,才能更好地理解假冒伪劣充斥市场的根源,也才能更加坚定清除假货、净化市场的决心。
近些年来,媒体在曝光无良商家、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过不少事情,对于净化商业环境大有裨益。作为社会公器,这是媒体应尽的职责。不过,要想彻底解决问题,单靠媒体力量远远不够,还需要政府部门科学立法与严格执法,需要广大商家恪守商业道德,也需要消费者以“不能就这么算了”的较真精神,在法治框架内维护自己的权益。
保护商业环境,政府责无旁贷,其职责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维护消费者权益首先要有章可循,在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情况下,制度与手段都必须与时俱进。比如,网络购物井喷式发展,打假的传统措施就显得力不从心;再比如,通过技术手段窃取用户隐私信息等新兴不法行为,立法执法上也要加以考虑。今年_月_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为执法者提供了更多的武器。
“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每家同仁堂药店的门口,都挂着这副对联。同仁堂能做到长盛不衰,与该对联所表达的诚信经营理念有很大关系。商家与消费者的博弈中,前者通常会占据信息上的优势,靠少数消费者的一己之力,很难对商家形成有效约束,所以商家的商业道德、经营理念非常重要。成功的企业各有各的高招,但都有一个共性,就是极其重视消费者权益,打一枪就走的永远是“游击队”,一锤子买卖做不成百年老店。
今年央视“3·15”晚会上,18位重庆老人获得了“3·15特别贡献奖”。这些平均年龄达65岁的老人,组成了义务维权工作站,为消费者挽回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老人们的精神,应当成为消费者的榜样。政府调节是个选择,司法救济是个办法,但积极主张权利的,应当是消费者自己。少些“几个小钱不值得费那个劲”的想法,多些“为权利而斗争是节操之诗”的心态,才是成熟的“消费者意识”。
当前,全国上下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既关系到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也需要改革助力、法治护航,更离不开各级领导干部的真抓实干。事虽小,不敢轻。惟有举轻若重,才能解决好这一难题,真正实现人民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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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月_日,_区局市局专卖工作要求,联合涵江公安、工商部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包括相关法律宣传、真假烟鉴别服务,现场咨询、非法卷烟销毁等。这些活动紧扣“3.15”活动主题,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首先,这次活动得到了领导的高度重视,准备充分。自三月初开始,我局就开始筹备,成立了以蔡国松局长为组长的3.15活动管理办公室,与其他单位、部门进行协调,安排了详细的计划日程,并对系列活动的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
其次,组织有力,活动满意度高。在宣传活动方面,为了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_区局在办公楼门口设置了法律宣传咨询点,为消费者提供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疑难解答、真假烟鉴别讲解、受理投诉和咨询服务,提高了广大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营造了良好的卷烟打假社会氛围。在假烟销毁活动方面,_区局与_区公安部门一起,在梧塘镇郊区集中公开销毁了上一年度查获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进一步震慑了卷烟违法分子。本次活动共提供现场咨询服务300多人次,分发了《专卖举报宣传单》800多份,公开销毁了查获的非法生产卷烟21个品种规格共计2356.3条,烟丝1640千克。
最后,通过这次活动,我们得出了一些心得。由于我局准备充分,社会群众踊跃前来我局宣传点,我局专卖人员也尽职尽责地提供真假鉴别和宣传服务。这次活动对强化烟草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将继续加强相关工作,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消费者保护权益心得体会600字参考8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较于20xx年的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几个重大突破。首先,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在提供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如果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后的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并引发争议,经营者将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一突破将有利于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减少类似消费者用牛拉豪车维权或怒砸豪车的报道。
其次,新消法第25条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除了消费者定制、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的七天内可以无需说明理由退货。这一规定赋予了消费者更多的权益,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新消法第44条规定,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无法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中只能向经营者或商品生产者主张权利的框架,赋予了消费者在无法找到实际提供者时直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主张权利的能力。
最后,新消法第55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最低金额不低于五百元。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受害人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将更加有效地惩罚违法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除了上述突破性规定,新消法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29条)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18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_)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新消法的调整范围不明确。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但对于一些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务,如购买商品房、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次,消费者的主体资格是否限定为自然人,其他组织或单位是否适用新消法也没有确切规定,容易产生歧义。第三,对于知假买假的问题,新消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第四,新消法第55条规定的五百元赔偿标准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建议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某一客观数据的百分比确定赔偿金额。最后,争议的解决方式没有突破性进展,建议建立灵活的行政仲裁制度和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
针对普通消费者如何维权的问题,可以采用和解、调解、投诉、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特别是和解的重要作用,作为谈判的过程,有助于解决消费者维权问题。此外,可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督促对经营者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帮助解决消费者维权问题。最后才考虑去法院诉讼。
在政府部门的执法和监察中,应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并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同时,应多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和监察,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公布结果。对于经营者提供的有缺陷的商品或服务,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依法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此外,消费者组织也应加大对轻微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调解力度,争取在起诉之前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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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月_日,_区局市局专卖工作要求,联合涵江公安、工商部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包括相关法律宣传、真假烟鉴别服务,现场咨询,非法卷烟销毁等。这些活动都紧密围绕着“3.15”活动主题展开,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首先,这次活动得到了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做了充分的准备。从三月初开始,我局就开始酝酿,成立了由蔡国松局长担任组长的3.15活动管理办公室,与其他单位、部门进行协调,制定了详细的计划日程,并对系列活动的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
其次,这次活动的组织力度强,活动的满意度也很高。首先是宣传活动。为了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_区局在办公楼门口设立了法律宣传咨询点,为消费者提供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疑难解答、真假烟的鉴别讲解、投诉受理和咨询服务,提高了广大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营造了良好的卷烟打假社会氛围。其次是假烟销毁活动。_区局与_区公安部门合作,对上一年度查获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在梧塘镇郊区进行了集中公开销毁,进一步震慑卷烟违法分子。本次活动共提供现场咨询服务300多人次,分发了800多份《专卖举报宣传单》,公开销毁了查获的非法生产卷烟21个品种规格共计2356.3条,烟丝1640千克。
最后,通过这次活动,我局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由于我局做了充分的准备,社会群众踊跃前来我局的宣传点,我局的专卖人员也尽职尽责地提供真假烟的鉴别和宣传服务。这次活动对于强化烟草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以后的工作中,_区局将继续加强烟草市场监管工作,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坚决打击非法卷烟生产和销售行为,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烟草市场。
消费者保护权益心得体会600字参考10
20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了更好地组织和开展各项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全面展示全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一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果,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自治区工商局提前部署开展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
首先,将集中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自治区工商局将与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联合,在银川市光明广场设立自治区活动主会场,集中开展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系列宣传活动。活动中还将启动“放心消费在宁夏”活动,现场接受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和举报。与宁夏电视台共同举办“3·15”晚会,展示20xx年消费维权工作的成果,解读20xx年的十大投诉热点,曝光重点行业的消费黑幕,并进行消费维权宣传。同时,还将召开“品质消费美好生活”年主题座谈会,围绕“如何推动消费品质升级”和“如何让消费引领美好生活”等议题展开座谈讨论,推动消除影响消费升级的制度障碍,更好地服务消费品质提升。另外还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xx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十大消费投诉热点、商品比较试验结果、通讯运营企业消费者满意度调查结果,并解读《“放心消费在宁夏”活动创建方案》。同时,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开设专题宣传栏目,解读法律法规,展示工作成果,普及维权知识,发布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和消费警示。在自治区工商局站点上开设“3·15”纪念宣传专题和全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发布专栏,编印家用电器、家用汽车、餐饮、住宿、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消费维权教育资料,普及消费维权知识。
其次,要认真做好消费纠纷的化解工作。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要认真处理投诉举报工作,积极有效地化解消费纠纷。对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矛盾突出的情况,要引导并帮助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重点关注生活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消费者的投诉,在调解处理的同时,要联系有关部门开展帮扶救助;对于因消费者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难以实现诉求的情况,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引导消费者正确看待问题,防止采取极端行为。
最后,要加强消费侵权案件的查办工作。加强对消费市场的执法检查,重点关注消费量大、消费者关注度高、投诉举报集中、媒体曝光、社会影响大的商品和服务。坚持“有案必查、有查必果”的工作要求,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净化消费环境。同时,坚持商品质量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要求,提高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水平,维护互联网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一系列的活动和工作措施,自治区工商局将进一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为广大消费者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推动消费品质的提升,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保护权益心得体会600字参考11
在这个故事的开头,我想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故事。这个故事发生在一个农村地区,有一对贫穷的农民夫妻。他们为了改善生活,决定购买一些种子来种植庄稼。然而,他们不幸买到了假种子,结果一无所获,反而亏了本。夫妻俩非常生气和失望,于是他们决定喝下一瓶毒药来结束自己的生命。然而,他们所购买的毒药也是假的,所以他们只是昏睡了一天后又醒了过来。夫妻俩认为自己能够逃过一劫,开始对未来抱有希望。为了庆祝这个幸运的转机,他们买了一瓶酒,但不幸的是,这瓶酒也是假的。他们喝完酒后再也没有醒来,因为他们喝的是有毒的酒。
听到这个悲惨的故事,我不禁想到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假货。有一些不良商家销售假种子、假化肥和假农药,这些假货给农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销售假药,危害了病人的生命和健康。此外,还有一些不道德的商家销售有毒大米、苏丹红以及人造鸡蛋等食品,这些假货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威胁。尽管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存在,但他们却对这些造假行为视而不见,甚至有些人还与造假者勾结。正是因为这些人的失职,导致了假货泛滥成灾的局面。
今天是3.15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兴奋地来到大街上,希望能看到有关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宣传活动。然而,我却感到十分失望,大街上冷冷清清,没有宣传标语,没有宣传喇叭,人们都漠不关心地来来往往。我不禁产生了疑问,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何时消失了呢?
就在我感到困惑的时候,一阵微风吹过,虽然风不大,但我却感到一丝凉意。这个凉意让我产生了忧虑和悲伤的情绪。我开始怀疑3.15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否还有存在的意义。在大多数人的心中,也许这个日子已经不重要了,也许它已经失去了作用。人们似乎只关注金钱,金钱,还是金钱。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金钱并不是唯一的追求。我们需要诚信,更需要良心。让我们一起来打假,让我们生活在一个没有假货的世界里!我相信,这是每个人的愿望,也是每个人的目标。让我们重新找回诚信,唤醒良心,共同努力彻底消灭假货吧!
消费者保护权益心得体会600字参考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