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有关于法制宣传日演讲稿范文,欢迎各位阅读和借鉴。
法制宣传日演讲稿精品1
尊敬的老师们和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今天在国旗下的讲话中,我想谈谈《人生路上,与法同行》这个话题。
同学们,我们常常用“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来表达对自由的向往。然而,你们是否意识到,鸟和鱼也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的。鱼离不开水,但水的深度、温度、盐度都不尽相同。热带鱼无法在北冰洋中自由生活。鸟离不开大气,而天空的晴朗和暴风骤雨也会影响鸟儿的飞翔。因此,鸟和鱼的自由是有条件的,不存在绝对的自由。
我们都知道,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法制社会,要求每个公民都要了解法律、懂得法律、遵守法律。也许有些同学会说:“我还小呢,法律会保护我!”是的,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但并不是保护我们违法犯罪的。近年来,由于一些未成年人没有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不了解法律、不懂法律,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
我想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关于一名十四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一个山区学校,一天下午,一名学生咬破自己没吃完的冰袋,然后往里面倒入一点老鼠药,再将这个有毒的冰袋放入附近一所小学的某个教室的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在这个课桌前的小学生喝了这个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并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无法取代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位同学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因此,我们一定要增强法制意识,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小学生。
如果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惯,以后要改正就会很困难。如果平时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去做事,最终必将酿成大错。在我们的校园中也存在一些不良行为,比如高年级的同学向低年级的小朋友索要钱物、拿走老师和同学的钱物、捡到东西不归还、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等等现象时有发生。如果我们不及时纠正,这些行为很可能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所以,让我们从现在开始,养成良好的习惯,注重学习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规定,做一个有法律意识的好学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人生的道路上与法同行,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公民。谢谢大家!
法制宣传日演讲稿精品2
亲爱的老师和同学们:
大家晚上好!我叫_。
通过上面两个实例,我们可以看到,依法治国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项战略性的建设和长期的发展进程。而对于个人乃至一个家庭来说,在某一个时间点,依法治国与否往往决定了一个人的一生。依法治国不仅仅存在于宣传和制度,而是深深地渗透于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和生活。这也是我今天演讲的主题,即《法治,就在身边》。
近几年,创业在就业中所占的比例逐年增大。然而,创业所面临的非公平竞争、不合理行政干预和相关审批迟缓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实行依法治国是对中小企业生命力和活力的有力保障,保障公平竞争、市场准入等权利,让小企业的生存发展之路不再孤单。
教育方面,依法治国同样给予我们福利。对于现在的我们来说,“义务教育”早已不是一个新鲜的名词。然而,二十多年前,在农村推广义务教育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尽管面临阻力,国家仍然坚定地推行《义务教育法》。30年后,义务教育终于收到了累累硕果,现今我国约有58万所小学,8万所初级中学,还有几千所高校。教育体系也初步建成。如今的青少年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后,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进入社会,或者像我们一样进入大学继续深造。国家通过坚决实施教育基本法,让每个青年学生有机会实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
依法治国并不是高高在上,相反,它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它像一张严密的大网,让违法分子无处可逃。同时,它又像一束光,带着司法和正义的温暖拥抱着我们每一个人。
所以,让我们每个人都积极参与到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从自身做起,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共同推动建设法治社会的伟大事业。
法制宣传日演讲稿精品3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大家好。非常高兴能和大家交流法律方面的问题。如今的法制社会,法律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越来越密切。学习、了解一些法律常识对我们的生活大有帮助,不但使自己做到遵纪守法,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够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为大家介绍一些与《物权法》有关的法律知识。
《物权法》这部法律主要是明确物归谁所有,保护所有人对物享有的各项权利,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法律。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如我们从超市中购买的商品都是动产,能够自由移动,房子、道路、桥梁、土地等属于不动产。物权法具体规定了人们如何行使物权、如何保护物权。下面重点介绍一下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管理、相邻关系有关的法律知识。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给大家举一个案例:某小区一住宅楼一楼的业主王某对自有房屋进行装修,期间对承重墙、承重柱打孔以加装隔层,引起该幢楼其他业主的强烈不满,认为王某的行为对其他业主的楼房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由此引发纠纷,其他业主联合起诉王某停止侵权、将破坏的承重墙、承重柱恢复原状。此案涉及到对建筑物所有权的行使问题。有人会问,我自己的房屋,怎么装修是我自己的事,为什么会有他人干涉呢?这主要是自己房屋中还有属于和他人共有的部分,在行使自己权利时影响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假如你四十万元在一住宅小区内购买了一套住房,经过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后给你颁发了房产证,就能证明你对这套房屋拥有法律认可的所有权,你就成了这个住宅小区的主人,房子的主人,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停车场等都与你有关。那么,从法律上讲,你的四十万元真正购买到了哪些权利呢?要弄清这个问题就得明确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及相关的附属设施属于不动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个整体由不同的部分组成,如房屋套内空间、共用楼梯、楼顶、外墙面、楼内安装的相关设施、小区内的道路、绿地、车位等。这些不同的组成部分,由不同的人享有所有权,有的属业主独自占有和使用,有的由部分业主共有,还有的归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所以,从法律上讲,对建筑物享有的权利分为专有权和共有权两种。
专有权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独自享有所有权。具体是指产权证书上登记的屋内空间、露台、车位等区域。对于专有部分业主享有独立的所有权、使用权。
共有权,是指由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具体指:
(1)法定共有部分主要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如公园式建筑、供大家休闲娱乐的设施等;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电梯、水箱属于业主共有。
(2)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也没有约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部分,具体包括:
a、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b、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c、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
d、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建筑物的外墙面、屋顶、电梯、规划之外修建的车位等属于共有部分,利用前述共有部分获得的收益,应归业主共有,比如利用外墙面、电梯做广告、出租规划之外修建的车位获得的收益。共有又分全体业主共有和部分业主共有。如小区内的道路、绿地、楼顶平台、建筑外墙面等归全体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一般业主共有。楼梯道、一单元内的照明设施等只属于所涉单元的业主共有,上下楼、或水平相邻的两住户之间的隔墙属于该两住户共有。小区内的会所一般属于开发商所有。
如何行使建筑物的所有权呢?对于专有部分自然由专有人独自行使所有权、使用权,如可以自己居住、向他人出租、赠给他人、卖给他人等等。一方面,专有人在行使自己专有权时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扰和侵害,另一方面,也应当不能对他人权利的行使造成损害。前面所述案例中,王某对自有房屋进行装修,是对自己专有权的行使,但楼房的承重墙、承重柱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其打孔的行为对整个楼的安全会带来不利影响,属侵犯其他业主共有权的行为。如果由此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害,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再如《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如将住宅房未经相邻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出租或自己用于开办餐饮经营、用于开办幼儿园、用于商业办公等,影响了周围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且带来安全隐患,还有如装修房屋噪声扰民、水管破裂不及时维修使水流影响其他住户、煤气泄露发生爆炸影响其他业主安全等等,因此,业主在行使专有权时要合乎法律规定,不能对其他业主造成损害,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共有权的行使情况较为复杂。如果共有人较多时,如何行使往往会涉及到业主的切身利益。为了有效行使业主的共有权,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相关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