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结个婚太不容易了,没有个十万八万的都不能好好订婚,年底的时候被家人撮合着去相亲,看中了一个妹子,刚开始觉得对方挺不错的,然后妹子也对我表示出好感,看着年纪,老大不小了,就觉得快速出手,拿出8万8就去对方家提亲,说挑个日子订婚,看可以吗?结果人家爽快的就答应了,但后来相处一段时间发现,原来对方有拒绝异性触碰的毛病,不能让碰,只能好好聊天,这下我就急了,想着还是算了,这以后不好生活,于是提出了退婚,如果我这时提出退婚,之前给女方的8万8能退回来吗?
一般没有领结婚证的话可以要回来。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在按照当地风俗情况下给付的彩礼钱,如果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就是只通过彩礼完成订婚的情况下,是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钱的。
首先男方应向女方说明自己的心意,然后解释自己要退婚的理由,跟女方好好商量,毕竟没机会做爱人,还是可以做朋友的,双方协商好后达成书面协议退还之前给付的彩礼钱,建议男方不要求全部退还,送的首饰礼物等可作为纪念送给女方,这样归还彩礼钱的几率会大很多。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钱,查明双方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毕竟礼金属于民间的赠与行为,对方可以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第2、3条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而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一般司法实践中以低保线以上,中低收入线以下作为“生活困难”的标准。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
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