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拥有数额巨大的遗产,而一旦财产拥有者过世后,这笔资产若是没有好好分配将会引起家庭的内斗,所谓的遗产继承就变成了家庭的斗争,那么这遗产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呢?谁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谁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比例又是怎么分配的?下面我们带着这些疑问一一来为您解答。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
——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
——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
——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
注: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
1、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
1、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备注
丧失继承权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形式。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