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那么这种买卖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一方多卖会怎么处罚呢?赶紧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
一房多卖一般不构成犯罪。
一房多卖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不是一种以犯罪的方式来处理的行为,一般也不宜以犯罪论,而属于民事纠纷。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的物权变动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买卖双方只要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屋就一直为出卖人所有。因此屋主将房屋一房多卖是可以的,但只是违法了合同法的违约行为,还枸不成犯罪。但如果情节严重的,则构成诈骗罪。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下列一房二卖的行为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1、出卖人作为实际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将房屋选择过户给一人,对其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退还房款的。
2、出卖人虽未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买受人,但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且不影响买受人实际使用的。
3、名为房屋买卖,实为以房抵债的。
一房多卖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来故意骗取对方当事人较大财物的情况下属于诈骗罪。
认定一房多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上通常要具备以下这样的行为才算:
1、出卖者非房屋实际产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2、出卖人伪造房屋权属凭证,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3、出卖者已将房屋实际出售过户给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4、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
5、出卖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将房屋重复抵押或出售,获取贷款或者购房款的。
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和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从以下方面把握: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
(2)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如约履行合同或为履行合同积极努力;
(4)行为人对于对方给付的财物如何处置;
(5)行为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
(6)行为人在违约后的表现等。
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地去避免对方经济损失,就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赔偿购房人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第三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