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说我骂你两句怎么了,你也不能把我怎样?当真是如此吗?骂人就能无法无天了吗?骂人可以不用受处罚?到底骂人算不算犯法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
安徽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骂人团”案件。被告大多是六七十岁的老人,几乎都是女性。这些人怎么会成为危害一方的恶势力团伙呢?
2008年7月23日下午,一个小男孩在浴池里拍水打闹,浴池老板徐先生上前制止,他只想吓一吓小孩,没想到却惹来大麻烦。当晚,几个老太太冲进浴池,见东西就摔,把玻璃都砸了。第二天一早,几个老太太围在门口破口大骂:“他有钱,给俺打200万,200万打完我们就撤退。”几个老太太天天大吵大骂,居然还有人分发香烟和矿泉水,拉开了打持久战的架势。徐先生想息事宁人,可她们开口就要上百万,无奈的他拨打110报警。
2008年7月初,某楼盘开发公司的一辆车与薛某的车发生剐蹭,第二天售楼处来了几位老太太,开口就让公司赔一辆新车。原来她们是薛某请来为自己平事的。无理要求遭到拒绝,就围着售楼处破口大骂,并且弄来凉席在这里吃住,使售楼处业务完全瘫痪。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出警,民警一来,几个老太太就停止吵闹转身离开,可民警前脚走,她们后脚就到,继续吵骂……最终,对方只得以赔偿薛某两万元“了事”。
警方经深入调查,依法拘训以石俊英为首的十几个犯罪嫌疑人。至此,一个以骂出名的团伙浮出水面。她们当中只有一人是男性,多数是六七十岁的老年妇女,年龄最大的72岁。以骂平事,不达目的绝不罢休,这个团伙竟然在两年间牟利30万元,发展成了“骂人公司”。受害人中有店铺、学校、个人,甚至还有响当当的大公司,在疯狂的骂声中,那些单位或个人大都选择了息事宁人,花钱免灾。
警方介绍说,这些人所以肆无忌惮,以为骂人只是治安事件,最多是拘留,但70岁以上的人又不执行。这些人多次在公共场所骂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并且形成了恶势力团伙,已经触犯了刑法。
2009年3月,检察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石俊英为首的6名成员提起公诉,同时,也对4名委托骂人的委托人、中间人提起公诉。2009年4月,亳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还请来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旁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庭以石俊英、刘云芝、李桂芝、闫福田、肖凤琴、海全星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6名被告三年到一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4名委托人也分别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一年执行。
“骂人团”的出现和覆灭仅仅是一个特例,在日常生活中出现了纠纷,如果想以骂人的方式解决问题,也可能触犯刑法。比如,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就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而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就是该行为与相关罪名的法条中犯罪构成要件的一致性。
就拿侮辱罪来说,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当有人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他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给他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困扰,如精神失常、家庭不和等等,产生了一系列不利后果,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或者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这个人就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了侮辱罪。如果在此期间还捏造事实,还可能构成诽谤罪。
所以骂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就在于骂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中有关罪名的犯罪构成,其危害程度是否达到了刑法的调整范围和高度,如果答案是“是”的话,这种骂人的行为即触犯法律,并会受到法律制裁。